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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师资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师资管理制度 1
教师聘任是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之间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教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它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第一、地位平等化。学校和教师在法律上均处于完全平等的合约人地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双向的,教师有是否应聘的自由,学校有聘任和解聘教师的权利。
第二、关系契约化。聘约是规范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契约,其表现形式为:聘任合同。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为都应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使得聘任制真正得到法律形式的规范。
第三、任期明确化。聘任期限在聘任合同中具有明确规定,从而破除了教师职务终身制。教师聘任在实行任期制的同时,也为教师自由流动提供了可能。
第四、过程公开化。学校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广揽人才。教师个人也不再固定为某一学校所有,而成为整个社会共享的人力资源。教师聘任过程公开化,实现了教师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拓宽了师资来源渠道。
第五、机制竞争化。教师凭实力上岗,学校择优录用,实现双向选择,优胜劣汰。人才在竞争,学校也在竞争。教师在同一岗位任职一定期限得不到晋升就必须流动,即所谓非升即走。同时,教师也在选择学校,缺乏吸引力的学校将被人才所冷落。
第六、形式多样化,教师聘任制是一种灵活的用人形式,根据教师个人特长和学校和具体实际,一个教师可以为一个学校聘任,也可以为多个学校同时任用。用人单位聘任教师也可以采取互聘、联聘、兼聘、返聘等多种聘任形式。从而实现了人力资源的社会共享,提高了师资管理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要素和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人才流动,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并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和调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市场,按市场规则自由流动,其流向必然会受价格、竞争、供求因素的驱动和影响。当然,积极有效的政府行为,对于减少市场配置的盲目和无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实施教师聘任制应具备以下基本前提:有足够的教师后备资源;有畅通的教师流动渠道;教师工作有相当的吸引力。在推行聘任制的过程中,制定聘任办法、规范聘任程序、签订聘任合同,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保证聘任制的顺利推行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和推行教师聘任制是我国当前教育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学校用人机制的根本转变。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建立起一种具有竞争和激励机制的教师任用制度,也会触动教师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和矛盾。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提高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并能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教师任用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教师的录用、任命和调配等管理工作都是通过计划与行政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这种教师任用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行的,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是相适应的,曾经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这种制度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师资管理制度 2
1.负责制订教师进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了解各类教师的业务状况,指导教师的业务工作,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3.负责新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4.负责高校教师资格等证件的办理工作。
5.负责师资培训费的管理、使用及有关报表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师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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