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热】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职工活动场所是指厂会议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其它具有开展活动功能的场所。
(二)职工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三)职工活动场所使用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职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内清洁干净。
(五)职工活动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或电源。
(六)职工活动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下班或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七)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
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的人员需至hrm部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
5.禁止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6.禁止在蚊帐内点烛设灯看书。
7.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8.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9.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学习消防知识,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公寓楼的消防设施、熟悉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学校每学期要开展灭火技能演练,经常对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交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四、学校要对学生宿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巡查,纠正违章用火、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
五、宿舍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学校每年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不负责造成损失的予以处罚和追究。
七、全体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十不准》:
1、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 不准吸烟;
3、 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4、 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
5、 不准携带汽油、煤气瓶、煤油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入舍;
6、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7、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器具;
8、不准擅自变动电源设备;
9、不准宿舍无人不关电源;
10、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仓库由贮存物品的库房、运输传送设施(如吊车、电梯、滑梯等)、出入库房的输送管道和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管理用房等组成。
仓库按所贮存物品的形态可分为贮存固体物品的、液体物品的、气体物品的和粉状物品的仓库;按贮存物品的性质可分为贮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仓库;按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层仓库、多层仓库、圆筒形仓库。
仓库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损失大、影响广,因此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视,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一、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管理措施
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仓库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二、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三、仓库装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四、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五、仓库火源管理措施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图书馆是一级防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确保图书馆的消防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防火安全的相关规定,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1.全馆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一能三会”:能发现火险隐患;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读者疏散。
2.全馆人员要做到“六知”:知火警电话(119),知部门用电总闸,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知消防通道的位置,知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
二、全馆人员实行馆、部(室)、各岗位三级安全管理体制,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馆长胡军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馆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中。
1.实行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对责任区的人员要勤查、勤问、勤提醒,对责任区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督促检查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做好“四关”:关电器设备、关灯、关门、关窗。
三、馆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入馆,工作人员不准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有责任纠正读者的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馆内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消防疏散通道必须通畅,严禁在通道旁堆放任何物品。
六、严禁在电器附近堆放可燃物品,随时清理废纸等可燃物品。
七、妥善保管消防设施、器材设备,保证完好无缺,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消防警示标志醒目,灭火器存放位置醒目。
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要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巡查,全馆组织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九、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如遇到火灾事故发生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快速有序疏散读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一、成立图书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贯彻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的实施和消防隐患的消除,领导图书馆消防安全工作。
二、实行馆、部、库(室)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制,馆领导、部主任、各库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为图书馆、各部和各库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对全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结合本馆实际,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四、全馆人员都要熟知本部室的消防器材存放处和使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号码(119)和保卫处报警电话(8985110),以及报警注意事项。
五、各部门、书库、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以及电暖器等设备,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
六、工作地点的照明灯具必须保持完好,电源插头、插座或电源开关,如有接触不良或损坏者,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用电超负荷。停电期间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危险品进馆。确因馆内工作需要,须经图书馆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以防意外事故。
八、各部室的门窗、仪器设备要及时检查。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电是否切断,发现有损坏及时报馆办公室修理。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消防水泵、灭火器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严格按要求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十、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馆内不准停放各种车辆,通道内不准堆放物品。
十一、馆值班室安排专人日夜轮流值班。值班者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人员守则,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要交待清楚。
十二、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校内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建筑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校舍室内装修、装饰应当尽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生活的`场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学校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严格遵守《学校用火管理制度》、《学校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九、学校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十、电脑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原则上不组织学生扑救)。
十二、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十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消防知识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根据“61号令”要求,位安全畅通,防止火灾时的群死群伤现象的发生,针对设施的维护制定以下的.规章制度: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口严禁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4.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安全出口及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5.对应急灯定期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6.对设施出现问题应在3天内检修,保障完整无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通过广播、宣传板、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学校对每名教师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单位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月坛大厦办公区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消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月坛大厦内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制订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组织月坛大厦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
(二)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动火、用电和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
(五)负责建立健全月坛大厦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月坛大厦保卫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和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操作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的动火消防安全管理由总经办具体负责;
(二)动火单位应事先向总经办提出动火申请,说明动火时间、地点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动火前,总经办派人到现场察看,向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四)动火期间,动火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五)动火后,总经办要督促动火项目负责人检查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
(六)动火作业必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 作业。
第十四条 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的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体负责;
(二)对电器和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检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使用;
(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五)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
(二)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三)禁止乱扔烟蒂。
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人员以月坛大厦保卫人员为主组成;
(二)义务消防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专业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总经办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 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 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没有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四)对逾期不落实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八条 发现火警要立即向月坛大厦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电话:119)报警。
第十九条 起火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机构和人员:
责任人:总经理责任部门:行政部消防队长:部门经理
消防队员:公司全体员工
(二)职责:
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责任部门:检查督促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和制度的落实。组织和健全消防机构;制定消防制度;具体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工作的学习和宣传;组织贯彻上级对消防工作的指示;完成责任人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管理、检查、更新消防器材和设备,确保各类消防器材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能随时启用。
消防队长:发生火情时,指挥人员火速到现场,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积极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指挥无关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熟悉各类消防器材和地下消火栓的位置。
消防队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火情就是命令。发生火情时听从指挥,积极投入到灭火工作中去。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
(三)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队员要掌握消火栓和所配发的.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2、清楚电源开关的位置,根据火情断电。
3、清楚消防设施的位置。
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设施应完好能用。
5、正确掌握报警方法,发生火情保卫处7110、7119。
6、要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检查。室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章电器。
7、员工宿舍楼内禁止做饭及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及吸烟。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
8、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部位任何人不得占用和封堵,保证畅通。消防设施不得掩遮、圈占、挪用、拆卸。
9、楼内及宿舍内不得堆放、晾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宿舍内严禁拉床围、墙围。
(四)发生火情后一般处理步骤:
首先不要惊慌,听从统一指挥。视情况首先报警,保卫处:7110、7119、情况严重时同时打119。
拉电闸:发生火情时应立即切断发生火情的楼层及上下相邻楼层的电源。
在报警、断电的同时积极灭火,尽量减少损失。并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秩序。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收藏着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安全保卫的重点。为加强图书(档案)馆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全院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馆消防安全的工作,馆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围绕本馆的安全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全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院有关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定,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行进馆验证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未经批准,不得将馆内物品、设备等公共财物带出馆。
五、定期派消防安全管理员及其他馆内工作人员参加治安消防培训,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常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疏散读者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日查周检,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检查更新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器材随时备用。
六、图书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并纠正读者的违章行为。
七、每天下班时必须做到“四关一切”。即关电器设备、关灯、关窗、关门,切断电源。
八、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拉电线、网络线,严禁使用电炉等负荷较大的电器。
九、在图书馆进馆处和其他各楼层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示意图,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做到“三知”:知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重要部门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丢失或需另外配备,应及时向馆领导报告和请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必须办好钥匙交接手续。
十一、做好每学期开学初期和期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消防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消除隐患、排除妨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在图书馆遇到任何突发事件,如水情、火情或盗情,值班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更大危害,必要时拨打报警电话:“119”或“110”或“120”,并及时向馆领导和学院报告。
十三、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工作人员应对发生和扩大部分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整。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对烟、温感报警系统定期进行测试,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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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4〕 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xx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xx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xx平方米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电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入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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