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技巧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A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法庭辩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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