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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
(一)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提倡晚婚。
(二)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
(三)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等)的学生,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院(部)登记(更改)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
(一)要求在校期间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
(二)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女生,须于每年三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生育申请审批表》),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生育计划。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已婚女生怀孕后必须休学一年。
(三)经批准生育的女生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休学审批材料复印件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进行怀孕生育全程的跟踪管理服务。毕业时要到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四)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要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
(五)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院(部)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违规处理
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制订的《山东大学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和生育的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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