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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

时间:2022-03-12 11:27:38 计划 我要投稿

计划生育合同五篇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拟起计划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合同五篇

计划生育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2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病毒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

  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XX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4.乙方生育第一胎后___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又政策外怀孕的,甲方为其出具政策怀孕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因避孕措施失败,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为其免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

  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计生权力和应尽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免费提供的计生服务而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费用。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3.未经XX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____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____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____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

  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

  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展开,特签订本合同。

  1、甲方安排必要的经费,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工作。

  2、乙方自觉遵守生育政策和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子女的首选结扎,特殊情况在医生指导下采用其它避孕措施),并按规定履行环情孕情检查义务。

  3、乙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而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4、乙方自觉接受节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节育手术的.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按规定得到甲方的奖励;乙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违反《计生法》有关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个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或违法生育的,一经发现,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并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名日期:年月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4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社区居委会(单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xx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 (签字)

  甲方 :

  (盖章) 男方 (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5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为扎实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政务公开。

  2、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时落实奖励优待政策。

  3、村委员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4、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并经常组织乙方学习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农业科技知识。

  5、组织乙方参加三查一检活动,为乙方提供免费优质的避孕节育、跟踪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

  6、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证件。

  7、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落实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尽快实现“少生快富”。

  8、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公布本村的各种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育。

  2、有获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福利、资助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5、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检服务,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6、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员,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和本村计生管理服务。

  8、子女出生五天内如实向村民小组或村计生服务员报告,及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

  10 、当乙方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等情况时,自愿接受规定的限制政策处罚。

  11 、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承诺执行情况的权利,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已婚育龄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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