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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1-12-27 11:35:0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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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1

  为加强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平安、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禁止在楼外、大院内乱拉绳、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放物品。严禁在楼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楼梯间永久堆放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10元/天罚款。

  四、禁止在大院内墙壁、电杆、管道上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违者每次罚款10元。

  六、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七、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违者每次罚款5元。

  八、汽车、三轮车等较大型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禁止乱鸣喇叭,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禁止在家属区内进行强躁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的加工生产,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20元/天罚款。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2

  为加强我局房产设施的管理,明晰产权,明确责任,降耗节支,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维护干部职工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社区,特制订房产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用房产设施

  (一)公用房产设施范围

  局机关大院地面以上所有设施;住宅区内的换热站、变电室、传达室、厕所、公共围墙、绿地、室外管线、道路等房产设施;养路费征稽办办公楼、停车场、仓库、未售出的商住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大桥收费站办公区、收费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沥青库办公和生产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各养护分站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原养鸡场、葛针园苗圃场地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属物;属于公路局的其他房产设施等。

  (二)公用房产设施的管理与分工

  全局干部职工都有管理和维护公路局公用房产设施的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产环境,保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1、公用房产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统一管理,责任包干。做到设施完整,功能齐全,清洁卫生,使用有效。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污染等后果者,一律由责任人负责修复、赔偿。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监督单位:局行政科。

  2、空余房产的管理:为盘活资产,增加效益,空余房产、地产,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可根据市场价实行对外租赁,避免资源浪费。对无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废旧设施、设备、材料等,必须经过专门工作小组鉴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公路局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公开招标,统一拍卖。严禁个人私自处理各种报废物品,否则由当事人退还所卖物品并加倍予以处罚。责任单位:行政科、财务审计科。

  二、个人房产设施

  根据国家现行房产管理制度规定,个人房产设施管理与维修的责任,一律由住户本人自行承担。

  1、个人承担的维修范围:个人住房及住房内的各种设施(含底层有小院住户的.围墙以内的地面附属物);地下室及其设施;独用的储藏室及其设施;水、电、煤气表(含)以内的管、线及其有关设施;室内除共用部分以外的暖气管道、散热器、阀门及其有关设施。以上个人住房及其设施的维修,在公路局人员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请求帮助,cnfla—但所需材料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2、公路局承担的维修范围:水、电、煤气、暖气等计量器具(不含)以外的主管(线)及共用管线;下水道室内垂直部分的主管道及室外管道;楼房(含底层有小院住户的围墙以外的地面附属物)以外的散水、道路、绿地、场地、落水管、避雷针、化粪池、排水沟、路灯、公共围墙及其它公用设施。

  三、有关规定

  1、楼梯道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由使用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并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义务。楼梯道和个人围墙以外不得长期停放和堆放各种物品,楼外及个人围墙以外的场地由局统一规划和绿化,不得私自种植树木、蔬菜和花草。否则将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在本局家属院居住的职工,必须服从公路局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抄表、维修等工作。

  3、不得擅自改变个人住房结构,不得在住宅区乱搭乱建临时或永久性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当事人承担。

  4、本局家属院住户安装空调等大功率家用电器,必须报局行政科批准后实施,否则加倍收取电费。

  5、本局家属院住户安装太阳能时,不得破坏房顶放水层和隔热层,太阳能的上水管道必须通过烟道布设,不得在室外裸露,违者将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6、严禁私自将个人住房向社会转卖、租赁,确保住宅区安全。违者将收回住房,并予以停水、停电。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制度由局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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