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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怎么写
农产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现在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资料仅供参考。
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收购、仓储、运输环节的监管,集中治理菜果菌禁限用高毒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乱用滥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三剂”现象,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结合农牧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以豇豆、芹菜、韭菜、细香葱、蕃茄、辣椒、茄子、普通白菜、食用菌、水果等品种为重点。重点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重点区域:康定、泸定、丹巴、九龙、海螺沟蔬菜、食用菌、水果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各县城郊蔬菜生产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苦参碱等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的行为,农药标签违规的行为,肥料中添加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责任单位: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参与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执法支队、州园艺经作站
(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区域:重点针对东路各地区的农资销售摊点,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各县交界的周边地区、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重点时节。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夏播、秋种等农资购销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参与单位:农业执法支队、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州农技土肥站、州种子管理站。
(三)“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活畜收购贩运屠宰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以及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区域:供县城居民用奶的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重点区域:禽规模养殖志(户)。重点对象: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经营门店(零售摊点),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六)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未按要求开展“瘦肉精”自检的行为,未按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七)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品种:鳜鱼、乌鳢、斑点叉尾?等水产养殖品种。重点区域: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重点品种主产区。重点单位:水产养殖场(企业)。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及苗种繁育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责任单位:渔政管理站。参与单位:渔政管理站。)
四、重点活动安排
3月份,参加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农资打假工作。
3—4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
3—11月份,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强化标签和说明书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4月份,组织开展上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对已公布禁用的“瘦肉精”类物质进行全面排查。
4月份,开展兽药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各县落实整任务。
4—6月份,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4-9月份,在农药销售高峰期,组织开展全州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农药标签是否违规、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督抽查农药产品质量。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0月份,州县农牧部门依托“三下乡”活动,在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深入田间地头和生产现场,开展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培训会,发放安全用药宣传资料,如安全用药挂图、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相关资料等。
6—12月份,在完成省农业厅安排的例行检测任务的基础上,强化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和频率,增加抽样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范围。州农安中心要在东南北路各选择2个县,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各县农牧部门要以快速检测为主,加强生产基地的监督抽检,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确保全年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6—11月份,组织检查农畜产品生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三品一标”获证主体等重点单位建立档案、签定责任书情况。
7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行动。
9月份,组织开展下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
9-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督查活动。
11月份,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时间: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农牧部门、海管局农综处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采取一对一对应的方式,将任务细化到种植基地,责任到岗到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将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农药监督抽查制度、监管信息公布制度、农药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应按程序立即报告。
督促种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经营单位做好购销货台账。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四)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要求每月25日报送专项整治情况,简报信息随时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和信息迟报、缺报酌情扣除对县级政府目标分和各县农业部门的目标分,请各地务必重视。
篇二:药监局食药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核心,以创建平安单位为目标,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为全区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立足职责,注重“三个结合”(将平安建设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积极做好内部矛盾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全力维护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要大力宣传加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举办有关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知识讲座,多途径提升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形成“人人关注,全员参与”良好氛围。二是要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培训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掌握法律的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辩假识劣能力。
(二)深入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大力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加大药械质量监管力度,突出对基本药物、特殊管理药品、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巩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合打假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破大案、端窝点、追踪源、打团伙,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药械市场秩序。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执法合法规范、公正廉洁,坚决杜绝各种不法行为,确保全年无行政投诉。
(五)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食品、药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认真排查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认真办理群众诉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联”行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排查、协调、化解监管领域社会各类矛盾和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矛盾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宣传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将问题化解在基层,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信访督查督办,确保群体性上访事件零发生。
(七)加强系统内部管理。坚持末端处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健全维稳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内部矛盾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加强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切实预防和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平安建设工作是一项与食品药品安全中心工作密不可分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由局长杨立兵为组长,副局长汪大勇、朱静副组长,局机关各工作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平安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以食品药品安全为中心的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措施及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普及健康饮食、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积极营造良好的科学监管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工作室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解决问题,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城区集贸市场整治方案
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认真抓好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建立健全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我市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集贸市场提质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按照《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和《市城市五创提质工作考核方案》的要求,集中开展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集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和服务水平提质升级。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推进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整治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健全规章制度,促进规范经营,使集贸市场各项软硬指标达到文明创建的规范要求(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文明创建规范要求附件1),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各市场的显眼位置,制作并悬挂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宣传横幅,向各经营业主发放《致各经营业主的.公开信》,全面宣传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各经营业主共同维护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自觉性。
(二)整治市场秩序。制止市场内外占道经营,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加强治安管理,遏止偷盗事件发生。
(三)优化市场环境。通过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集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和服务水平提质升级,做到市场内外卫生、整洁、文明有序。
(四)改造基础设施。通过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各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五)健全规章制度。各市场要制订并完善《市场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从源头上狠抓集贸市场脏、乱、差的问题,改善市场经营和购物环境,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并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经营文明的集贸市场,促进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4月1日-10月31日,在此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建设、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要求集贸市场管辖单位和市场开办者,按照文明指数测评标准,对照检查,认真整改。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工商、商务、城管、卫生、质监、公安、消防、办事处等部门组成整治队伍,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整治(整治范围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局。
(二)明确责任。
1、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集贸市场整治区直单位分工包干负责制,切实做好集贸市场整治和迎检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确保每个集贸市场要有1名区领导驻点。
2、市商务局对每个集贸市场要安排专职督导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整治督查工作。
3、工商、商务、城管、卫生、质监、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集贸市场的整治达标。
4、集贸市场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整治达标责任人。
5、市集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场的整治情况要及时督查督办,有专人负责协调落实。
(三)强化督查。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对集贸市场文明创建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予通报(整治督查方案样式附件3)。严格责任追究制,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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