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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精选12篇)
为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应制定规范的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1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学校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2、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3、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总务部门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部门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5、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在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人员工资标准及抚顺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列;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根据具体的收费项目确定,准计算编列。
6、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7、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8、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9、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对于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教委计划财务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招投标制度、重大项目审核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10、各学校应在每年11月31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本学校下年度预算草案。总校财务部门根据各学校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
11、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实施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学校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过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
12、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总校主管领导批准、审定、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编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学校的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第五条:按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事业支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第三章:编制财务预算的程序
第六条:年终认真分析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总结经验,为下年度预算编制打好基础。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务处将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修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在二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后,将资金使用计划与审批人手迹和印章十日内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开始执行预算,同时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条:加强收入预算的管理。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一切收入及时入帐,不得截留、挪用;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非税收入要足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并按用款计划申请核拨后及时入帐。
第十一条: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支出预算指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执行预算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满足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年终将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后转给财务处。财务处对全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其中校级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级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校内预算是校级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除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的经营性收支外,其它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各分管校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预算编报及执行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向校长、校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为全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内审机构。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办法,将财政性收支和其他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以收定支、统筹兼顾、分清主次、厉行节约。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3.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1.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规划和省级单位预算的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财务处综合校内各部门、单位信息资料,考虑计划年度增减因素,提出综合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一上”)。
2.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报送的“一上”资料,综合省级财力可能,确定下达年度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同时下达自动生成的基本支出计划、经审核确定的项目信息以及人员开支标准、公用支出定额等(即“一下”)。
3.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对下达的基本支出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后,编制完整的年度预算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二上”)。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报送的“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学校执行(即“二下”)。
第十二条 校内预算的编制程序:
1.校内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和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结合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合理编制部门、单位支出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书面报校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结合各部门、单位支出预算方案,提出年度收支的总体方案,进一步听取校领导意见后提交校长审阅。
3.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经费支出预算到各部门、单位,并编制校级财务收支预算和部门、单位经费预算方案,经校长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4.校内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预算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各项收入政策,根据近年来的收入实际水平,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由财政拨款、事业性收费、其它收入等部分组成。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依据是:学校收入、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教学经费支出、学科与科研经费支出、学生事务费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党政管理业务费支出等。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图书资料购置支出及有关专项建设支出。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和支出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各类预算收入的部门、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保证预算收入的及时入账。支出预算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以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性。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单位必须树立教育经费刚性预算管理的观念,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类支出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保证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目经费之间开支内容不能相互挤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进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发生变化,需对学校上报预算进行调整收支项目的,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第十八条 校内预算中,有关部门、单位支出确需调整的,
应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并在学校有预算余额或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经校长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对可以估计到的预算,因工作疏忽未列入预算的,当年不得补报预算。
第七章 决 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提前一个月做好年度决算的准备工作,及时清理各类往来款项,督促各部门、单位做好基本建设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的决算审查工作。真正做到各项收支及时足额入帐,确保各项资金决算到位,准确详实。
第二十条 学校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决算报告形成后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核签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定期、不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4
一、财务管理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
2、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6、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7、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会计人员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有计划地执行。
2、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3、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4、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证签字。
三、学校收费制度
1、学期结束时,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作,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2、学校发生的项目收费时,附有一式二份的缴款学生名单,一份附在记帐凭证上,一份学校保存。
四、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采购制度
1、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事务同志办理。
2、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4、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出借赔偿制度
1、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2、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3、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
4、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2、财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
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库存物品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
固定资产清查: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登记册核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理: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每月由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
六、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2、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切实保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帐簿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必须填好帐簿启用表和扉页,往来款项科目不得使用综合帐户,需要结转的科目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明细结转。
4、记帐凭证应当及时传递,记帐必须及时,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齐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6、单位撤消时,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会计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会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八、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安全、有效。
2、忠守职责、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报表和帐务的正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按程序规范做好票据的销号工作,负责所有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保管和监管工作。协助财产保管员做好财产帐册的设置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5
5月26日县教育局组织乡镇中小学校长、报帐员、会计在利辛高级中学参加《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修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15年来,对于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日趋完善,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小学校财务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此,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新的财务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体系框架、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学校行业特征、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学校收支行为。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支全面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突出财政优先保障地位,强化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举债,其办学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细化财务监督。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四是明确校长负责制,突出校长在财务工作中的管理责任。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五是针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食堂管理、教学点预算编制、基建工程核算、经营活动、资产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这次培训后,我们要把《制度》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1、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中心学校制订了新《制度宣传实施方案》利用广播、墙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还要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培训,学校要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各学校要真对新的制度对学校的财务和管理进行更新,结合本地中小学管理体制,办学情况和财务活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修订完善可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3、层层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好制度,关键在责任落实,进行一研究和梳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学校财务制度修订或补充工作,确保“校校有制度,层层抓落实”。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学习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深对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加深理解,更深层次的把握,让各位校长在管理和使用财政拨付的资金更加合理规范,发挥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明确了校长负责制,但是我们要清楚的看到有权利就有风险,所以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公用经费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等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国家的这一制度,更好的研究并制定学校财务相关制度,科学规范财务管理活动,提高办学效益,降低管理风险,促进我镇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6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教育局计财科有关财务的规定与精神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四、配合局结算中心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总务主任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五、协助总务主任,会同结算中心人员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的决算工作,做好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六、经费使用必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需写申购单,由总务主任或校长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七、票据报销必须由本人、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购物发票要经过仓库保管员的验收及签名,再由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没有联签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九、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十、坚持做好资金对帐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核算工作。结算正确,决不能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并及时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十二、要做好财务报表,做到正确无误,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总帐,必须同各部门的资产帐相符,要经常对帐及调整。
十四、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十五留用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超过现金应立即解存到银行。
十六、学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效益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第九条 强化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统一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每年六月份,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按规定汇总上报给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四、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总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
五、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年终负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50%);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举债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学校将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事业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一、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按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手续。
三、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四、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费用,及时办理好结算业务。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执行。
五、学校所有收费统一使用江苏省财政厅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8
5月25日利辛县教育局组织乡镇校长、报帐员、会计到利辛县学习了“中小学财务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全县中小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我现就学习谈谈认识:
首先,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15年来,对于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日趋完善,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小学校财务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此,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其次,新的财务制度有什么特点。新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体系框架、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学校行业特征、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学校收支行为。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支全面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突出财政优先保障地位,强化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举债,其办学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
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细化财务监督。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四是明确校长负责制,突出校长在财务工作中的管理责任。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五是针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食堂管理、教学点预算编制、基建工程核算、经营活动、资产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新制度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是教育行业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出台,是我国教育经费管理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
俗话说的好“打铁先需自身硬”,作为一所学校的校长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当今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整个社会对我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学校各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方法和创新思路,履行各自,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濠江区教育系统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濠江区教育系统会计工作职责》和《濠江区教育系统出纳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xx盗窃等问题。
(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称;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11
为了贯彻落实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三、收入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期初收费收入必须当日及时解交学校帐户。
四、支出管理: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的各项收入,除政策规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奖励、福利外,其他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学校经费支出一律由校长一支笔审批,壹仟元及以上大宗物品的采购,要集体研究决定;购买专控商品,先报中心学校审核,再报县教育局控办审批。
五、学校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报销人凭合法原始凭证先由会计审核,再报校长审批。发票报销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校长审批后出纳才能予以报销,不符合规定报销手续的出纳有责任予以拒付。
差旅费报销必须附有车票,有住宿费的必须要有住宿-费-发-票,市内交通费如无特殊情况应按公交车标准报销。住宿、补贴等参照市局标准。
六、作业本费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的作业本的费用,小学1-5年级每学期每生10元(如果不够,由学生自行到商店购买)。
七、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月末结帐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白条"抵作库存现金。各项收入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日记帐要按规定序时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的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逐笔登记,按日结出余额。核对现金帐面余额是否与当日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结。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八、校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九、财会人员分工及职责:
学校会计或出纳工作必须由本系统正式职工担任,任用要坚持回避制度。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分清会计与出纳职责,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和收款业务;印鉴由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年底结帐后,要将银行存款对帐单一并交会计,并按规定管理,签发支票须双方经手。
出纳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空白收据、支票和有关印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的收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存现金,不准坐支,挪用现金。
报帐员职责:办理与中心校结报帐业务,接受中心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办理本校现金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等。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的收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存现金,不准坐支,挪用现金。
会计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按时结报;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依法设置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
以上未尽事宜以《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条例 12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活动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立财务室。财务室配置财务一名。
第三条 学校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对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坚持"用钱大家议,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学校所有开支、借支都必须经校长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乱借支。学校所有开支、借支必须手续完备,按正常程序进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可靠,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校长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所有开支必须在一周内履行完报销手续,不得拖延。任何人不得虚列虚报任何支出。
第五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应当收取的各项收入足额收取。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隐匿、截留任何收入。学校的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任何人均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私自表态减免学费。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和编报各项财务报告,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帐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岗位职责
1.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 按要求予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工作
3. 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存、备份工作。做好学生交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支票的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账账相符
2.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收支两条线。
3. 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4. 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钱)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财务的`领导。
5. 做好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的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
1. 资产是置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借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 为加强流动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对应收款和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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