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30 01:19: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医院印章的使用程序,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一、印章是医院管理工作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代表行政职权。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医院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为规范印章管理,维护医院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院的印章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包括行政印章、职能部门印章、对外印章及法人印章的发放、回收、保管和监督使用。

  三、印章的刻制

  印章的刻制须由用印部门向院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定点处刻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印章。

  四、印章的领取、保管和使用

  (一)、医院各类印章由各部门及各科室负责人依职权从医院办公室领取并保管。办公室建立领取登记本,留样备案,永久保存。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印章必须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妥善保管或指定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

  2、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须更换印章保管人。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医院公章和财务章的临时保管必须经院长批准。

  3、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医院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医院因工作需使用行政印章、法人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

  将其与所需印制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院长核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5、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印章保管人没有授权他人代替盖章的权利,必须亲自核对无误后盖章。

  6、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7、医院院长对全院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否定权。

  8、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掌握印章使用原则,对有可能造成医疗纠纷、债务纠纷或各种具潜在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盖章,并应将相关事项按程序逐级上报。

  9、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医院,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医院院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10、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请本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印章的停用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2、各部门、科室的印章如需变动或机构终止停止使用时,一律交回医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3、需交销毁的印章,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留下印模。销毁时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并在销毁印章的文件上签字。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对违规使用印章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2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 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_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04-04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04-15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经典)02-02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11篇04-15

学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精选7篇)08-14

检验人员印章使用管理规定04-19

印章管理制度..07-25

印章管理制度04-25

印章管理制度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