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应制定规范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交通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状况,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业管理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3、确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宣传、检查、和机动车辆管理,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保持联系;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交通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管部门统一保管,并负责费用交纳及车辆维修。
5、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7、保持车辆清洁,对零部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带病车、故障车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特别是对油、水箱、车灯、刹车制动的保养;遇有雨雪、大雾天气要缓慢行驶,避免发生事故。
9、单位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管员监督检查,严禁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10、单位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联系,依据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12、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行为规范;在划有分道线或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机动车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侧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低头猛拐,不准曲线行驶,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冬季要注意避免在结冰的路面上行驶。
13、单位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应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刹车、车铃、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14、非机动车出入单位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在单位内行驶必须注意交通安全,禁止逆行、斜穿、骑飞车、骑车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互相追逐、嘻闹等;上班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15、单位内及停车场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防撞墩、隔离墩、车位锁及行车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16、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场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17、在停车场内停放或滞留过夜的外来车辆,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提醒驾驶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车内的财物。
18、如遇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当由修理人员将车辆拖离停车场进行维修,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
19、机动车在单位、停车场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长笛。
20、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停车场及道路时,须事先报告车场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出现事故时,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 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 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 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
5、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安全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全办签字,以便备案管理。
2、 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 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办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 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服从公司安全办的管理。
5、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承担。
6、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 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 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 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11、 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 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 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
3、 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 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
6、 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 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 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 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 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承担管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院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违章控制指标为公司机动车辆总数的30%(每季),当公司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安全办按照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办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条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 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 (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全办应在公司内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条 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五条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燕园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保卫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部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部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凭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部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部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保卫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通过畅春新园过街天桥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车购置、转卖、过户、报废须报保卫部备案。配备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八、九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停止施工,向保卫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由保卫部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无人员伤亡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应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锁车轮、牵引车辆等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和记交通违规一次。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校内单位及违规车辆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处以没收假证、永久禁止所驾车辆入校,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或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
(一)交通违规达三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下一年度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证费用加倍,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社会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三日,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二)交通违规达六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二次,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没收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停止办理下一年度本校机动车通行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入校,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一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其参评当年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限制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和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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