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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应制定规范的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操作性,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卫生部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预先制定科学、有效的各类应对方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5大类组成。
专项应急预案: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并发布;重要的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发布。
部门应急预案: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发布。
重大活动卫生应急预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担重大活动卫生保障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结合重大活动实际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实际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第六条 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同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织制订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规范、流程和标准等,使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起草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同级部门、单项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等规定;
(二)与相关预案紧密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适应;
(四)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五)信息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第九条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风险评估、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善后处理,包括总结与评估、抚恤和补助、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卫生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卫生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机关和单位通信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析应急预案适应范围、各类风险和隐患的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议。发布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应当印发到有关机关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全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和同级卫生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三)不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
(四)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况;
(五)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七)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八)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应当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并制作有关宣传普及材料,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规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和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卫生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教培训、演练和组织实施,并应定期对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依托和利用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2
为规范我院卫生应急预案制订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二、基本原则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卫生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的衔接;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三、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全院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院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各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各科室部门应急预案,由院科两级组成。
四、职责分工
医院负责本地区域内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科室负责。
五、基本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六、预案起草制定
1、卫生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审议、论证,确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卫生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2、预案制定部门起草卫生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3、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卫生应急预案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七、预案审议、备案和发布
1、预案制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和发布。
2、医院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卫生应急预案,应进行合法性审核,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卫生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审议。
3、医院审议通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备案,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办备案。其它卫生应急预案应报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办备案。
4、各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要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报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办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应急预案,退回预案制定单位重新编制。
5、卫生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卫生应急预案密级。
6、卫生应急预案制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和单位内部公布卫生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卫生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八、预案修订
1、各有关科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议和备案。 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卫生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1)不符合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基本原则;
(2)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4)预案制定部门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3、有关科室对生效期间的卫生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部门,预案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4、预案制定部门应当消除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九、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
1、卫生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将卫生应急预案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并制作有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或本单位职工免费发放。
2、卫生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制定有关卫生应急预案培训资料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人员
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和针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活动的演练。
3、卫生应急预案制定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卫生应急预案适用情况,为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十、预案管理
1、医院要提高卫生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各类卫生应急预案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文本数据库。
2、医院每年对制定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分类、汇总,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局。医院应该接受市卫生计生局不定期对医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紧密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预案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订的卫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预案。
第八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针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 部门卫生应急预案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生化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等预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级别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卫生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卫生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预案的运行机制和规律,注重预案的组织指挥结构、处置流程、职责划分的协调,确保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鼓励毗邻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区域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种类需满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需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四)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及分工明确;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和响应分级科学、合理;
(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合理、有效、可行;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具体、清晰,与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相适应;
(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九)预案内容与上一级或同一层面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卫生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审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响应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处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时,预案审查单位可组织法律、卫生应急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预案进行评审,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印发;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查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卫生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由人民政府审查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培训、演练和宣传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预案编制人员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编写培训,使其掌握预案编写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预案编写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年度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卫生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部门卫生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卫生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预案的意见。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卫生应急处置情况、演练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公开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技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在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加入预案模块,提高预案的可视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论证,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查、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根据工作实际,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卫生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未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卫生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对于由此导致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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