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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_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23:37: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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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_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医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和职工的正当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_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 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篇3

  一、 目的:为规范医院制定或即将签署的各项合同,保证医院的合同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保证合同的公平,避免医院的利益受到损失。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医院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另医院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附3的流程)。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河北***医院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三、 负责人:法务部主任

  四、合同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1、医院的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务部,法务部具体职责可参照***医院法务管理制度。

  2、合同经办人的管理与职责:

  ①根据医院的授权对外签订、变更与解除涉外合同。

  ②对涉外合同的前期审查,经办人接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应预先审核合同与所谈论事宜是否相符,合同标的额与合同履行期限是否一致,并提交简要的书面文件。

  ③合同签订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由法务部门审核。

  ④经办人应认真履行合同,并督促医院其他部门配合履行合同。

  ⑤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积极配合法务部门参与到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的解决方式。

  3、对方当事人采用支票、电汇方式付款时,财务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立即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以做好合同履行工作,避免出现违约现象。医院采用支票、电汇向对方付款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支付款项,避免医院违约。

  五、合同的签订

  1、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是指医院在经营范围中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订单等)。

  2、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当预先审核对方当事人的资质,确认其主体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经办人应将对方的资质,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文件(参照附1),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交由法务部门。

  3、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办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2、在合同履行期内变更合同必须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不可单方变更书面合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未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3、医院的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或解除与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合同,若确需解除合同时,应经合同经办人知悉,并经部门领导及医院副院长同意。由合同经办人变更及解除。

  4、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医院方因特殊情况中止履行合同,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医院方特殊情况消灭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并赔偿因医院方中止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因对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医院应及时收集对方中止履行的相关证据,以减少己方损失。

  5、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需终止履行时,经办人应及时协调,并及时告知法务部。

  七、合同纠纷处理

  1、医院方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和解、调解。

  2、医院方与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15个工作日内)确认不能和解、调解解决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并及时告知法务部,共同协商拟处理意见。

  3、医院确需采取仲裁或诉讼措施时,经办人员应将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合同中的相关事宜,整理成书面材料,报给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或委托专职律师处理。

  八、合同的考核

  1、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可以向经办人员追究损失:

  ①合同经办人越权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且法务部门及其领导未知悉的。

  ②合同经办人利用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没有合同内容的空白签章文件或授权委托书的。

  ③签订的合同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未将情况及时告知法务部门的。

  ④发生合同纠纷后未及时告知部门主管领导,且也未告知法务部门,企图隐瞒纠纷的。

  ⑤其它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

  2、法务部门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向法务部门人员追究损失。

  ①因过失导致医院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经办人提供而未及时采纳的重要证据而导致医院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③发生合同纠纷后未及时处理,并经经办人督促后仍未及时处理而导致医院遭受重大损失的。

  ④其它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

  3、其它部门未积极配合,导致合同未及时履行,使医院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医院方可追责到相关部门,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处分。

  九、合同的保管

  1、合同(协议)类文件签订数量均应当为一式两份及以上,双方签订成功后,由合同经办人对合同(1份)予以保管。

  2、医院所有合同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药房合同、对外合作协议)均由医院办公室统一保管。

  3、各科室的合同经办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交由医院办公室。(该合同原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十、附则

  1、本制度由医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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