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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管理制度_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12:17: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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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管理制度_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_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篇1

  一、案件档案范围

  (一)已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已依法销案的`案件档案。

  二、案件档案整理要求

  (一)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即由办案人员负责整理档案;

  (二)认真审读每页案件材料内容,完善案件材料;

  (三)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要求的顺序分别整理出正卷、副卷;

  (四)在有记录内容的页面上用打码机打出案卷页码;

  (五)未执行到位、未处理物品的,根据案情需要先装入数张A3白纸,待日后执行到位或处理完毕后再将有关材料予以粘贴;

  (六)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办人应在复议、诉讼程序完毕后,将有关复议、诉讼资料装入案卷。

  三、案件档案归档要求

  (一)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案件主办人应将案件档案交分局案审室档案管理人员。逾期,按分局奖惩制度执行。

  (二)案件档案管理人员应从从形式到内容认真严格审查案卷,符合要求的收档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办案人必须无条件地在一周内重新整理并上交档案。如不服从,比照“不及时上缴档案”的罚则予以惩处。

  四、案件档案保管

  (一)分局只保留近两个年度的档案,其他档案上交市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分局人员借阅档案,需经分局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借阅档案,需经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借阅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读;借出档案,需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特别批准,予以明示。

  (三)如因复议、诉讼,办案人员需借出档案,应经分局局长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案件档案属于分局案件秘密,平时应将档案柜上锁,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遗失、防泄密、防虫蛀等安全防护工作。

  (五)遗失档案、档案泄密属于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分局局长报告。对有关责任人,按分局奖惩制度予以惩处。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人员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实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谁办案件谁立卷,案结卷成。

  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按时完成每季度的立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 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行专人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工商所名义查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一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当场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入卷,一周内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二)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二条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案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三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 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案件主办人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装订要求右齐、下齐。

  第十七条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

  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由办案单位及法制部门加盖戳封。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十九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分局的法制科将对办案机构的案卷档案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l、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学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l、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l、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l)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l)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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