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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_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规避财务风险,应制定规范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及西安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谈判、合同草拟、审阅跟踪、合同签订、合同发放和资料归档。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严格执行会签制度。会签顺序为: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合同经办人、项目组有关人员、项目组组长、造价部部长、分管造价部领导及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传阅时有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承诺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及时办理合同的相关审签手续。必要时,安排合同谈判,项目组组长主持合同谈判等有关会议,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造价部部长、其他有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及时分送有关人员,分送的合同及附件材料应齐全,并办理发放领取登记手续。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管理并报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合同内容;确因基本建设实际需要,由合同执行方提出修改申请,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会签、审核、审定和签章程序同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在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设计部应对设计文件深度、标准进行检查,监督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工程部应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参建各方,检查监督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情况;造价部应按照有关合同文件,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及结算计价规定,进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基建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建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极其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流程
第四条 基建处成立商务合同小组,小组成员由处长,副处长和各科长组成,处长担任组长。
第五条 对于施工、监理等合同,由组长组织召开商务合同组会议,研究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价格、服务项目、提交时间、付款方式、保证措施等),由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六条 对于可行性研究、环评、测量、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量清单等一般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确定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价格、服务项目、提交时间、付款方式、保证措施等),由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七条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安装、配套工程(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弱电等)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组长确定由商务合同组或项目组实施对合同内容的.审查,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全过程管理项目的合同,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商务合同小组与中标方依据招标文件共同拟定合同条文,经学校审计处委托全过程审计机构按照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修改后,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委托和内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并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主管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均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建立合同档案和台账。并报送基建处相关科室、审计、财务留存,作为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现场甲方代表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基建处计划及预算科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结算事宜。
第十二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露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规避财务风险,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的管理遵循法人授权、统一管理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友好协商、诚信守法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文本采用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使用信息网络中心制定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拟定。合同文本应由信息网络中心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项目的.主要内容、范围和要求;
4.合同执行的计划;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资料的保密要求;
7.技术成果的归属;
8.验收标准和方法;
9.服务或货物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
10.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11.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2.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附则。
第七条 办公厅按规定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后,将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可提供复印件)通知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及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信息网络中心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须经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信息网络中心在对方签字盖章后,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价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支付,合同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付款,其中合同首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的依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要求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特殊情况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可增加合同份数。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设立合同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纪要、签报、书信、函件、软件开发文档、技术文件、监理和测试文档、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等。合同执行完毕后,及时归档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协商、调解未果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相关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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