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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8:35:3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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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2016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工作由学生所在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后即认定为已注册;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管理系统自动为学生注册,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补注册。如因贷款手续未办理完,学生须持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本学期第17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除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为五年学制外,其余专业均为四年学制。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须在标准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四学年秋季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离校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 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学生须得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评分的最小分差由各开课单位确定(详见《关于本科学习成绩全面实行百分制评定和记载的通知》校教发[2008]621号)。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累计评定一个成绩。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均可按累加式记载,即课程成绩由期末、期中、平时等成绩累加得出。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衡量指标, 按一学期结算的为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多个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是否需补修课程,由接收院(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自行确定。如需补修,学生需填写 《转专业学生补、免修课程审批表》报学校备案。需补修的课程一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内。 转专业之前的考试课程按原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按照校际协议,由所在学校选派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年的学生,原则上承认学生在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已修的课程与学分。如未能如期完成对方学校要求的课程与学分,需由派出院系根据对方提供的成绩单,确定是否需补修相关学期的课程与学分。如需补修课程,学生本人需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交换生补修课程审批表》报学校备案,并在具体的开课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补修手续。需补修的课程一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内。

  按照校际协议,由所在学校选派赴国外学习,申请双方学士学位者、申请对方的硕士学位及校内的学士学位者,出国前需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在国内已修读的课程及教学环节,若有课程及教学环节不合格,应回校参加相应环节的重修学习,否者,按结业处理。经学生所在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应选择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及课程,并承认其在对方取得的合格学分,同时还需要有在本校开题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环节。若对方有论文要求的,学生需带回学校由院(系)存档,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若对方无论文要求的,学生须在异地开题,院(系)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回国或通过视频参加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在第一学位论文答辩按期通过,且达到双方学校毕业要求,同时需提供对方成绩单原件二份,方可回校申请本校的学士学位,并填写《参加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审批表》以办理毕业手续。

  赴国内外交流、留学的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及时将所获成绩单原件交教务处注册中心和所在院(系)各壹份,分别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学生因择业等个人原因需要调用该成绩单时,可申请办理“交流、留学成绩单”,由学校出具该成绩单的扫描复制件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学生在交流、留学期间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不纳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成绩单,也不参加校内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在第四学年春季学期(五年制为第五学年春季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第一次重修通过相当于第一次补考。

  全校性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专业限选、专业任选课不及格,院(系)可安排补考,也可要求学生选择其它课程,或参加低年级本课程的选课和学习。

  补考后不合格或擅自不参加补考的课程,需经重修取得该门课的学分。重修成绩按实际获得时间记载,所获学分纳入当学期的学分统计。

  学生可申请跟随同专业低年级的相同课程重修学习,也可选择跨专业重修,但所选课程的课号必须与原不合格课程的课号完全相同。

  对获准参加低年级课程的重修学习和考核的学生,除体育、实验及其它不可免听课程的特殊规定课程外(不可免听课程由开课院系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再考核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在本专业已不再开设,则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经补考与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出具的成绩单中均按60分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待其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准参加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取消补考机会,必须申请跟随同专业低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与低年级学生相同。

  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两周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在期末考试的课程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持校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不准缓考。

  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经补考合格,在出具的成绩单中按实得分数如实记载。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作弊”、“违纪”字样。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要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系)通知家长;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一年后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只能先行结业离校工作, 待处分解除后回校申请参加重修及考试。

  第十六条 每学期第2周,学生可以申请自修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和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教学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参加考核方可取得成绩。

  申请自修的条件为:能够证明确有专长,或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体育课、政治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

  二、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体育教研室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持有校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八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具体细则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各院(系)依《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可自行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辅修课程合格并在主修专业标准学制毕业时,由学校为其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辅修课程成绩单》;若学生已辅修的合格课程达到任一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含毕业设计),于第四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可转为双学位,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申请表》,经第一学位院(系)和双学位所在院(系)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到双学位所属院(系)办理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手续,如开题后未能如期完成双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颁发相应专业的《辅 修证书》。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学习一年后,成绩排名位于前列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学生如有下列情况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准许转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拟转入院(系)及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转专业不得晚于第二学年末。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

  一、重点院校学生确有专长,并经相关院(系)及专业考核证实来我校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经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

  转学不得晚于第二学年春季学期末。

  第二十三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进入本科第三学年及以后的;

  四、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五、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六、定向生;

  七、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保送生、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八、休学期间者;

  九、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应予退学的学生;

  十一、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二、第二次转学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进入本科第三学年及以后的;

  三、艺术类考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四、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保送生、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六、定向生;

  七、有转专业经历的;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本科生申请调专业审批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预审核条件后,由拟转入院(系)及专业进行考核,教务处会同各方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后,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三、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申请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领取《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转学需提交的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转出校和转入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特殊困难证明材料、省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到教务处报到,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六、转入院(系)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确定是否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七、转专业需提交的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转专业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因特殊才能或专长转专业的需提供专家考核意见、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同学等**人转专业的报告》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核表。

  八、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6月份或12月份办理。

  第五章 休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

  学生因伤、因病申请休学者,若涉及年度学籍处理的,待复学后,其年度学籍处理须按休学当年度已修合格课程与复学后下一年度所修合格课程(重修课程除外)累积计算学分。详细内容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也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一、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交校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对不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二、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分。

  三、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法律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复 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在接到院(系)办公室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到校后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二、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复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申请书》,经院长(系主任)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院(系)或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院(系)或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院(系)或专业学习。

  三、院(系)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查。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四、对于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二、不按期缴纳学费者(包括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按期缴纳学费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即超过标准学制两年(含休学、延期学习、自愿降级等),未完成学业者;

  五、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者;

  六、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总和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数的60%(不含60%)者;

  七、试读未能恢复学籍或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八、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者;

  九、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者;

  十、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下达《退学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将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交至院(系),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再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时,需由院(系)办公室填写《哈工大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教务处审核,再转呈学校批准。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因患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取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等。

  第三十四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各种奖学金等。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一年;⑤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若无法直接送交或学生本人拒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

  允许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读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可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因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处分决定等材料,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学生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手续办理和善后问题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届时应修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由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达到80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齐全部学费。

  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且取得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转为专科培养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专科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能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予以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已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且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就业。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经学校审批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未被开除学籍者按结业处理;对于已获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将毕业结论由“毕业” 改为“结业”。

  因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而结业或注销学位证书者,不允许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且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须先离校参加工作,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重新修读相应不合格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若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对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生电子注册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若结业生在重修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则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或学士学位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为肄业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学士学位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结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退学等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学籍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57号)同时废止。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条件、程序和管理如下:

  1.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五天内,按照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足额存入本人缴费卡中,由财务处一次性扣取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才能予以注册,未足额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2.财务处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将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导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财务处提交的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3.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时间,须到所在院(系)报到,并确认注册。

  4.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也可分学期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后按学期注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6.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超过两个星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其信息通道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管理人员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8.没有及时存入足额费用、财务处无法扣缴其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将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其信息通道。学生将不能选课、不能查询成绩及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将无法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无法打印学生名册、无法录入学生成绩等。

  9.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新生或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五条 各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请假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

  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4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按规定的成绩等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课程。申请免修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请免听者,应当有累计3门免修课程的通过成绩,免听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考试不及格应当重修。

  免修和免听,本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选课不能免修。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课程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须经主管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转向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者;

  (五)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并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超过4年(5年)仍未毕业者,自第5年(第6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另行缴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普通本科学生中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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