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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学院财务的职能部门,作为学院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后勤、科技开发、院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在预算年度初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上级财政预算和院内部门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必须各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的财政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定额核定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上报财政部门政部门审核批复下达学院预算。
学院内部部门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根据学院财政预算和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取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职工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图书和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离退休费和其他个人家庭补助等。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切实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代替。支出报销执行学院开支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资金结余,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他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存款的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置;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报废和转让由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和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二级财务的单位每月向学院计财处报送会计报表。学院计财处每月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学院领导上报会计报表。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和有关财务情况说明等。
学院计财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年终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向学院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及内部结构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作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4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室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室,财务室设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5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管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长。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长及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杂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物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
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法》、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配合各部门核算教职工工资。
7、财务主管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取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备用金3000元,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学生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9、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付款,没有校长签字的票据不得付款。否则,
会计不予记账。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6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7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8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
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9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校董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根据董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0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1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收取的学生的学位数拨付学校的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董事会拨付收入等。
第12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3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14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5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降温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6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17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主管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8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19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1、学校日常开支建立申报制度。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票据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最
后由校长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3、开支超过一万元在五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通
过,五万元以上开支报董事会通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20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1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22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3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24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25条、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26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各类费用报销及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1、审批步骤:
(1)出差前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提供文字通知或邀请函或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校长审核,到财务室领取出差申请单并填写好,然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凡未按此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而出差者,学校一律不准报销费用。
(2)出差结束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和财务室登记销号,并领回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附件,在返校一周之内,办完差旅费报销手续。
(3)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报销标准。按相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而超标超支的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
(4)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票据、凭证。要与出差目标地相符,凡有弄虚作假的票据、凭证一律拒报。如因审核不负责任而造成影响者,要双重追责。
3、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培训学习的报销规定:
(1)学校根据需要派遣、举办单位不免费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均按本规定标准
的三分之二报销。
(2)学校根据需要派遣、举办单位免费或学校向举办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提供食宿的,不再补助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限报往返期间的差旅费。
4、其他规定:
(1)凡是有单位派车或有单位接送的情况,不再报销交通费。
(2)凡有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情况,不再报销住宿费和领取伙食补助。
(3)凡短期出差到外地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或考察调研,由主办方、接待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食宿费用的,不得报销在会议(培训、考察)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限报往返期间的差旅费。如果主办方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本规定相关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4)在加班期间出差的只享受一次补助,就高不就低。
(5)带队实训实习期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6)坚持节约原则,禁止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按违规金额5倍处罚,并取消一个月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补助。
(7)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计划和审批
(1)采购申请流程:各科室凡需添置物品时必须在期初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交由校长审批签字后按采购制度组织采购,由总务处统一安排。对所采购物品总额在千元以上,单价在伍佰元以上的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务处和办公室各派1人与一校级领导随同参与采购。凡未按此流程申请者,一律不予安排采购。
(2)对学校成批小商品的物品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
(3)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务处、总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
先须请示校长;
(4)教学常规低值易耗物品、实验室用于学生实验的低值易耗品视情况做好相关手续报批后采购。
2、采购原则及方式
(1)采购原则:采购批量办公用品,必须至少选择三家,在质量标准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
(2)所有采购单原则上必须开具发票,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可以开具盖章收据。收据上要注明售货单位、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型号、单价。否则,不予报销。
(3)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4)购买的物品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
(三)关于招待费管理办法
1、接待原则: 严格执行谁分管、谁接待、谁陪同的接待原则。
2、接待用餐标准:政府人员及校长级别相当的,特殊招待,不限餐标;学校交流,校长级别以下至主任级别人员,按120元每人每餐标准执行,酒水从总务处领取普通酒,100元以下/瓶。
3、老师、家长来访,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接待,接待标准30元/人。
4、接待用餐原则需要开具发票,小餐厅可以开具盖章收据,要求发票和收据具备餐厅名称、联系就餐电话、点菜清单、参与人数,否则,不予报销。
5、所有烟、酒、茶等物质必须建立登记册,支出注明领取人及用途。
(四)车辆征用报销管理办法
1、用车原则:学校公务用车出车前填写申请单,经校长同意后,抄写公里数,出差回来后,找办公室查看公里数,审计后填写报销单。
2、征用类型:
(1)建校初凡经学校同意后登记调用个人车辆,学校包月使用的油费、过路费凭发票实报实销,车损补贴费:每月800元;
(2)临时短途调用按每次计付(区内:50元,市区:100元)。
(3)临时征用个人车辆采取1.5元/km(不含修车费,只含燃油费),包干制,过路费凭票报销。
(4)禁止公车私用。
(五)教职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1、财务室负责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工资核算汇总。
2、《教师岗位责任制》为工资执行方案,校长每月4号前审批签发工资。
3、次月5号前发放上月基本工资,10号前发放上月综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放。
3、办公室于每月1号前将学校上月的考德、考勤、考能、考绩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室会计。财务部会计负责所有人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3号前交予校长审批。校长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4号将工资表送交出纳,出纳确保
在每月5号将上月基本工资发放到教职工工资卡中,10号发放综合工资。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后,财务部出纳须在每月发工资的后一天将员工上个月个人工资条发放到员工手中。离职员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可在下月发放工资时领取当月工资。
(六)其他费用
1、教职工生病住院,学校由校工会组织人去看望,并可开支100元以内的慰问费。
2、教职工或教职工直系亲属有红白喜事,送200元以内的礼品。
3、接待如需用烟、用酒水等,由校长指派采购员购买或到总务处领取。
4、福利开支,由办公室依财力做计划,校长签意见,方可支出。
5、维修与小装修等开支,由总务处报计划,经行政会议研究后进行,工程完成后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相关领导签字。。
6、 考勤、奖励、补助等开支,依照规定经会计审核、校长审批后才能发放。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校董事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2、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校董事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及其它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等)、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校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1、学校财务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校会计档案;
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3、会计账簿为15年;
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公司存续期。
第十章、附则
1、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变更。
3、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终审权在董事会。
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结转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及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分管院领导(含纪检书记、工会主席)、财务处处长、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签批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财务决算、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处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处意见,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院(系)院长(主任)、职能处室和教辅机构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设定二级核算单位要经过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要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使用、考核、调动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办理。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期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在每年年初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必须在预算控制下进行。收支预算要自求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等进行安排。每年预算要按预算支出数的10%以内设置机动费(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中不可预见的支出。
院(系)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核拨给院(系)管理使用的包干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收入。包干经费指用于正常教学和办公运转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指院系开展专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从学校或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创收收入指院系利用学校资源、依据政府批准的收费许可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院(系)两级从校外得到的专项经费(非财政资金和财政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直接用于项目实施,不再纳入学校预算分配。
第十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校级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财务处收集院(系)和处室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
2.财务处在预测收入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
3.院长和副院长审查、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4.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财务预算草案;
5.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财务预算方案。
(二)院(系)年度财务预算申报程序:
1.院系主任负责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2.财务预算草案应与领导班子成员磋商后研究确定;
3.主管院领导审核部门财务预算草案报财务处汇总;
4.经财务处审核后,纳入学校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方案一经规定程序批准,各级领导、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且只能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或追加: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学校调整或追加预算的程序和范围,依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校内调整或追加预算应以院长签批的正式文书或预算调整审批表等书面形式,交由财务处依照执行。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在经费收入已经落实到位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每年年初要向院长办公会和教代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市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市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校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学校资源积极组织创收。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创收资金按学校分配办法结算后分别纳入校、院(系)两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学费要按照政策及时提取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活动费和困难补助等。需要建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承担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制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经费使用审批管理规定》,对经费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另行发文)。
第三十四条 要杜绝自签自报,本人参与或经手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必须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批。无上一级领导的,由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开支范围,以及各种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处有权拒付。对重大或特殊问题,财务人员认为还应经财务处长或有关校领导进一步审批后才能执行的,要履行再审批后再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学校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在按照市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制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第三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资产购置、使用、管理与处置工作,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财务处报请市财政审查同意和学校领导批准,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负债的管理:
1.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3.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等,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更不得挪用。
4.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条 学校在加强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具体办法根据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二级机构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向院长、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提交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规的重要保证。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处要会同纪检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每年安排一定的教学单位和行政处室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效果。具体办法由纪检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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