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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堂管理制度_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为提高学校食堂的管理,保证学生的就餐安全,应制定规范的学生食堂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食堂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五章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篇2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2.建立卫生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网络。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自上而下形成网络,责任到部门、人。
3.制订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精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4.组织卫生检查。设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检查时随带记录簿(表),对各部门的卫生情况作较详细的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卫生工作与奖金挂钩。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经常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浅色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3.食品从业人员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4.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陶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5.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三、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经常保持生产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库存食品台帐项目清楚,标明进货日期、保质期、数量,做到先进先用,易坏先用。
2.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3.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封。
4.肉类、水产、蛋品等冷藏储存,并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7.不用非食品袋及容器存放食品及原料。
8.保持贮存场所清洁,库房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螂工作。
五、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根据食品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冰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随即要用的食品应置于冷藏箱内,在 4℃ 左右温度下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臭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败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各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改,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
5.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六、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3.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4.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5.有油烟排放设施,并保持排气罩清洁,不滴油。七、熟食间卫生制度
1.应设置专用的更衣消毒设施。
2.制作熟食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刀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3.每天清洗二次,每周大洗一次,做到无蝇、无尘、无杂物,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4.做到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理消毒。
5.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须做到“四勤”,穿戴洁白工作衣帽,操作前洗手消毒。
6.熟食勤烧、勤销,做到当天烧,当天销售,过夜隔餐回锅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7.销售熟食做到售货人员与操作人员分开,售货人员的手不准接触熟食,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8.工具消毒要求:碱水洗、清过水、消毒水消毒。
9.熟食间内必须配备空调机和紫外线灭菌灯。
10.室温应低于 25℃ 。
八、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
2.熟食间(冷革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刀板、抹布、容器及餐具都应生熟严格分开。
3.接触熟食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等必须清洗消毒。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及外购的熟食品应先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九、食品及原料采购制度
1.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并记录在案。
2.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计划采购,不积压。
4.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
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10分钟;
蒸汽:流动蒸汽持续10分钟;
药物:在规定浓度下浸泡3~5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6.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十一、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1.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2.食品应设专用仓库贮存,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不与有毒物品或其他杂品混放,并做到防蝇、防鼠、防尘。
3.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4.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用废旧报纸包装。
5.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穿戴清洁的浅色工作服、帽,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不吸烟。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篇3
1、学生取饭菜要在固定窗口排队,不争先恐后,不插队,每个同学一次只准取饭两盅;不起哄,不敲饭盆,自觉遵守饭堂纪律。
2、按食堂规定时间取饭,不提早,不延迟,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取饭,不予供应。
3、要爱护饭卡,遗失需尽快上报总务处。
4、要注意公共卫生,吃饭时要保持桌面、地面清洁,不随地吐痰、倒水,用餐完毕要离开餐桌,不要在餐厅内聊天,并自觉把桌面杂物清理到学校指定的专用桶里,要做到人离开后没饭粒,没剩饭,没杂物留在桌面。
5、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敲打桌、椅、门、窗,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6、值日的同学轮流协助餐厅管理人员清洁餐厅,并做好餐厅的'开门和关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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