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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1:25: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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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档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篇2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3.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能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该有关部分。

  4. 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期限(两周)归还。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往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三.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 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行交接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档案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3.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6.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 档案存放要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半年或一年将库房内干部人事档案与干部人事档案名册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人员调动、职务变更,应及时登记。

  3.每年末,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有序。

  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性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七.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充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 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篇3

  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结合兵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管理好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把好档案材料入口关,及时清理所缺材料并告知有关部门补充齐全。

  (三)按照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情况。

  (五)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和保护工作。

  (六)及时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七)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八)定期向档案局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归档材料。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五)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六)干部人事档案原件存正本,复制件可存副本。证明、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单位、复制日期,并加盖材料制作部门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或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认真审查鉴别,对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干部本人档案,1年内整理归档。

  三、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归档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

  (三)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四)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必须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必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五)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六)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七)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

  (八)经鉴别应销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九)鉴别工作应纳入干部档案工作正常业务,应随时或定期进行。

  四、干部档案整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

  (二)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备齐全相关设备(切纸刀、打孔机等),使用标准的档案卷夹、类号等文具用品,确保档案整理工作质量。

  (三)严格执行分类、编排、修整、打印、装订的档案整理程序,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技术科学,修补完整;目录清楚,打印工整;两边对齐,装订美观。

  (四)干部档案整理人员应认真、仔细,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用纸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或折叠、剪裁等技术加工。

  (五)干部档案整理人员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档案整理后,要认真复核,合乎要求方能入卷。

  (六)每两年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新材料的补充和整理工作。对整理后的档案,经认真核对后,方可入库。

  五、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查借阅。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二)除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一般行政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或工作证、身份证等为凭证查阅干部档案。

  (五)查阅兵团党委管理的干部档案,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查借阅正厅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党委(党组)印章;查阅其他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单位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签字,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干部档案的,由纪委、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纪委、法检部门印章。

  (六)查阅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批准方可复制。

  (七)查阅干部档案时,不得喝水、吸烟、吃零食,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准拆散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八)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外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九)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但审批手续不完备,未写明查阅理由,查档人不符合规定,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六、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通知后,应在30天内将调出的干部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干部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三)转出的干部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卷,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规定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并详细登记转递情况。凡转出的干部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干部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四)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五)对转出的干部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六)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七)干部因病去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将干部生平归入干部档案;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干部档案名册,五年后将死亡干部档案转入同级档案部门保管。

  七、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在干部档案的接收、转递、借用及日常工作中,必须检查核对档案,干部名册应与档案相符,干部档案目录应与干部档案材料相符。

  (二)接收干部档案时,看是否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看单位、姓名、职务是否相符;看档案内容是否与档案转递单开列的材料项目相符;看有无不需归档的材料;看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三)转递干部档案时,一要清点材料,整理装订;二要注销档案名册,注明转出去向;三要办理转递手续。

  (四)接待查阅档案时,档案的取出和收回要清点材料,以防丢失。

  (五)每半年检查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未还者,要及时催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六)每半年按干部名册核对一次干部档案名单,管人与管档相一致,杜绝有人无档或有档无人的现象。

  八、干部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制度

  (一)要专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25平方米。库房设施要达到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要求。

  (二)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三)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库房内不得存放除档案以外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档案库房要随时关好门窗,下班后要注意切断电源。

  (四)档案实行专人保管,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不得代管库房钥匙;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绪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建立干部档案登记薄,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不准携带干部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形成的续销毁材料不得自行处理,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登记,统一销毁。

  (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九、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通报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须在新任职干部任命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按照标准完成新任职干部的档案审核和转递工作。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档案要逐页逐项核对材料,保证各类材料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整理规范、信息准确、无错装材料、无涂改材料。如档案材料有涂改的,应先对涂改情况和原因进行了解核实,并向上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放入档案十类中。

  (三)拟报送的干部人事档案需做到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办理转递手续前,要将审核情况及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干部档案报送单》说明,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装入档案十类中,才可办理转递手续。

  (四)上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新任职干部档案时,要按照标准逐卷逐页逐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接收,并退回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整理。

  (五)上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新任职或接收的干部档案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凡经审查不合格退回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任职通知下发后未按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上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将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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