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_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_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14:38:1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_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障大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_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等类型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原则)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

  第六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 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新生体检;

  (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

  (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

  (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

  (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第十条(教务处的学生管理事务)教务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教学方案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方案排定每学期的课程,形成《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学生选课、重修、免修、辅修、补考、试读、撰写学年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

  (四)督促学生遵守学习、考核纪律,组织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学习考核方案;

  (六)记载学生考核成绩,核准、发布学生学分,形成学生学习档案;

  (七)对学生违反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认为有必要给予违纪、违规学生纪律处分的,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移交调查材料;

  (八)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九)受理学生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条件,办理学生毕业、结业及肄业手续;

  (十一)负责办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宜。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协办职责)学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或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向教务处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不注册的后果) 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注册情况的监督)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二十一条(违规注册的责任)教务处、 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检查学生注册情况,并向任课教师通报。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或者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的注册)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申请应获得学校批准;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休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休学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申请休学的程序)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取得教务处开具的“准予休学决定书”后,开始休学。“准予休学决定书”具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

  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备案。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教务处批准学生复学的决定,应当在做出批准决定后的7日内,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现试读情形,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经试读两次,又出现试读情形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退学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取消学籍。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系)经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处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备案)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后的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通知监护人)因被诊断为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者,学校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四条(社会关系办理)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户口、党团关系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退学申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不批准转专业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方向)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下同)与继续教育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完成学业。

  按前款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转学不予批准:

  (一)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尚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十条 (转入)学校接受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在本校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本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本校高学历层次的;

  (四)按教育部或转出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或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转入的手续)其他学校的学生申请转到本校学习,需向本校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读学校同意其转出的证明或者文件;

  (二)转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三)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出学生的操行评语,学生成绩证明,没有委陪、代陪协议的书面证明,转学申请人按照转出学校规定没有应受退学和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转出)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完成学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说明转学的理由和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证明。

  (二)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系)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形成是否批准转学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校长办公室应当将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书面告知后,对不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学生并说明理由;对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第二个工作日拟文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批准;

  (六)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告知学生;

  (七)教育行政机关批准转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生处的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

  (八)学生处应将本校学生转学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及时取消转学学生的学业登记。

  第四节 结业、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修业年限) 学校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如下:

  (一)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三)继续教育学生:继续教育学生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年,专科升本科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修业年限的缩短与延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培养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二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允许延长一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研究生,可以缩短半年和或延长两年。学生不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实际时间,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继续教育学生。

  第四十五条(修业年限的计算)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

  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教育院或教务处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教务处应当将学生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情况,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毕业条件)在籍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确认后方可毕业:

  (一)德育、体育合格;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完成培养计划,取得相应学分;

  (三)缴清所有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向学生处移交学习档案;财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将未完成缴费的学生的名单分别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对经过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毕业生修业的学历层次、修业年限和专业。

  第四十八条(改变修业年限的学生的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前或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每年的4月或10月)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学位)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按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十条(结业)学生在基本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学生自愿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继续完成其他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后,可以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院提出毕业审查申请,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规入学者的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证书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五十四条(学分制) 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即学生应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或者培养方案中指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与继续教育学生的培养方式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教学计划的编制)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与相应学分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系)制定、修改,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课程结构)学生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的依据是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修读专业的基本依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包括理论修读课程和实践修读课程两大组成部分。其中,理论修读课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两大类,各类课程内均应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修读课程包括军训、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类别,实践性修读课均为必修课。

  第五十七条(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除符合免修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外,学生均应按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进行修读。

  选修课是深化专业学习内容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分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其中,限制性选修课要求学生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任意性选修课允许学生在学校开设的(除本专业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外)任何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任意性选修课程各有不同的教学和考核要求,各部分修读的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第五十八条(学分)课程按学习量确定学分。理论修读课程按课内每周学习1学时,课外自习1-2学时为1学分。实践修读课程、科研实践每周计1学分,社会实践每两周计1学分。

  第五十九条(选课制)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内设置的理论修读课程,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各类理论修读课程均实行选课。学生应当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表中自主选择所上课程、授课教师和上课时间。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当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变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课程和学分,多修、少修、缓修、免修各类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申请休学者外,原则上每学期选课的学分不超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学分的±30%。但不得少于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含重修)。

  第六十条(选课办法)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上课、考核的,或者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选课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实习与毕业论文)实践修读课程不实行选课,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其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应当在理论修读课程中的所有必修课均已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

  学生完成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规则,分别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节 考查、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二条(课程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考核的类型及适用)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考核的方法)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决定。考核方法应当在选课说明中预先说明。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思想品德的考核)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成绩记载)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六十八条(成绩绩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在开学第二周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实行重选。

  第七十条(作弊与重考) 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或重选。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缺考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时间参加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缺课)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缺课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十二条(免修条件及考核程序)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获准课程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不满85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七十三条(不予免修的课程)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

  (二)所有的选修课程。

  第七十四条(重修) 必修课程经选课后,未能取得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课程总评成绩虽已合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或重选。重修或重选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重修或重选,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或重选次数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辅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或外校设置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试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试读:

  (一)一学期选课不满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

  (二)一学期实际取得学分不足该学期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必修课不及格累计达10学分以上的。

  教务处向学生发出“试读警告通知书”,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和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七条(试读的实施)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取消各种奖项评奖资格,教务处就该生是否适宜从事校内外社会工作提出教务建议。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消失,由教务处发出“取消试读通知书”,恢复学生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试读两次,但不得连续试读两年。

  第七十八条(跨校修读)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参加校际学业交流应通过教务处审核。通过校际交流在国内外高校取得的课程学分按有关协议予以承认。

  第五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校园管理

  第七十九条(服从校园管理的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管理的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通行、集会等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校园的秩序。

  第八十条(校园活动的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各种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研究设备,爱护花草、树木、公物等设施。如损坏上述设施,应当照价赔偿。如因损坏教学、研究设备影响教学研究秩序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损失和影响较大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生应爱护图书资料,并按照规定借阅和使用图书资料。不得藏匿、毁损图书资料,借阅图书时,不得在图书资料上涂写、圈阅、勾画。毁损图书,应当照价赔偿,如藏匿、毁损学校珍贵图书资料,影响图书馆运转秩序,影响他人使用图书资料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校园内禁止乱张贴。有关教学、学术、学生社团活动的海报、通知等必须在指定场所张贴、展示,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设备进行宣传;

  (四)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应当文明、健康,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排除社会干扰)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活动。

  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商业推销。

  第八十二条(结社权)学生可以按照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自愿加入学生联合会。

  学生可以组织学生会。学生会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进行活动。学生会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生会的章程报学校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八十三条(参与管理权)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培养的方式等发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和吸收。

  学生会的工作应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十四条(提供宿舍)学校为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选择在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住宿房间。

  第八十五条(住宿合同)选择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当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住宿合同对学校和学生均有约束力,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六条(保障住宿秩序)学校应维护学生宿舍的生活秩序,保证住宿设施的安全使用,对住宿的学生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十七条(统一作息时间)在学校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

  第八十八条(校外住宿)确有必要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到学生处办理校外居住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住宿的地点、租房合同或者其他居住凭证报所在二级学院(系)备案。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应分别到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登记手续。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第三节 课外活动

  第八十九条(活动原则)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果占用上课时间从事课外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十条(勤工助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集会、游行、示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二条(网络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校网络使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综合素质测评

  第九十三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四条(测评部门)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专升本学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

  第九十五条(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

  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九十六条(德育测评内容)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意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指标。

  第九十七条(智育测评内容)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各专业课的成绩。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成绩(S)计算:S=∑各门课程成绩X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体育测评内容)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各种运动队、校内外各种运动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评定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 奖励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奖励的形式)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二条(奖学金)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分别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学校积极寻求社会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在学校设立基金、奖学金。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基金的使用方法以及捐赠奖金的颁发标准与办法,按照合作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三好学生)学校按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授予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三好学生”的称号。学生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二)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成绩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良好;

  (三)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成绩以上;

  (四)学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第一百零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对于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五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一百零六条(推荐全国、上海市奖励)学校推荐在德、智、体或者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上海市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的评奖。

  学校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向上海市推荐参加“上海市三好学生”的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奖励办法)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除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外,另外颁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状。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奖状,并可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三好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同一学历层次上两次以上获得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奖励的具体评定)各项奖金奖金数额、评定办法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的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 处 分

  第一百一十条(处分的权利)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教育为主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正当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三条(过罚相当原则)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处分种类)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听证)在对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办法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处分调查程序)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位、转升本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

  (一)在专业学习和考核中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调查,调查一般应当在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后的两周内完毕;

  (二)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应当告知被调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被调查的学生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三日没有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调查学生申请听证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所有调查材料移交校长办公室;对放弃听证的学生,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全部调查材料移交学生处;

  (四)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将调查材料和听证材料移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或者校长办公室移交的调查材料以及听证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依据违纪事实,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作出对学生的处分建议,报请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学生处应当在校长办公室告知处分决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报请校长签署后,送达被处分的学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续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处分程序)继续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教育院分别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建议,其程序参照前条规定第(一)、(二)、(四)、(六)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处分裁量)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申诉) 学生对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按《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复查。

  第一百二十条(处分的撤销)学生受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后,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其他处分可以撤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学生应受处分的行为、各种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以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与处分相关的程序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继续教育学院与研究生教育院对继续教育学生和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失职部门的责任)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和做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若疏于履行职责,或包庇、袒护违纪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监察部门将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日)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均指工作日。如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国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

  如应对学生做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效力)学校及学校职能部门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上海大学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院(系)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为每位新生分配一个上海大学的学号,作为该生在校内的身份识别,确定后不再变更。同时也为每位新生发放IC学生证卡,此时的学生证卡只有校园“一卡通”所具备的相关功能,不具备学生证的功能,不能作为学生证使用。学校在五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放上海大学学生证副卡。学生证卡、学生证副卡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的上海大学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认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或者新生申请出国留学的,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身体康复后,需在开学前向学院(系)申请入学,经校医院认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上海大学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及时归学校档案馆保存。

  学校安排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A、B、C、D、F五级(十一等)制,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1)理论课程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2)实践环节(五级记分)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 绩点

  90~100 优(A) 4.0

  80~89 良(B) 3.0

  70~79 中(C) 2.0

  60~69 及格(D) 1.5

  <60 不及格(F)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所得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该学期经过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例如: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 A   B  C  D_  F

  其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6  12  8 4 0

  则该生在该学期以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

  学生学习的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_)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第十四条 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

  2.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医院的病历、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3.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学生就读缓考课程,可以不参加听课,直接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九条 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1.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除外),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毕业设计学期和其他特殊情况参照《上海大学学生选课补充规定》执行;

  2.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3.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己上机选课;

  4.上海大学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5.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学生希望取得更好课程考试成绩的,也可进行重修,取较好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2.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办理退课手续;

  3.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或由各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免修是指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直接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3.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

  4.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5.港澳台学生可免修的课程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按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一年级本科学生,第一学年的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

  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依次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然后按照学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第一学年绩点排序,参考个人综合表现等,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按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第二十四条 人文社科类基础班、经济管理类基础班、理学工学类基础班。

  第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前80%的学生可以在大类内选择任何专业学习,其余20%的学生与大类内的其他学生按照相同标准(参照第二十三条)分流到专业。

  关于专业分流的详细政策,按照招毕办发布的《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

  在校一、二年级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与考核,可以进行转专业。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不能参加转专业考核。转专业在专业分流结束后进行。

  关于转专业的详细政策,按照招毕办发布的《上海大学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外校、外地学籍关系的转移。

  1.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教务处拟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交校招毕办备案;

  2.转入外省市院校的还须上报相关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校医院出具的病休单,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因病休学、复学审批表》,并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2.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担任西部等地志愿者、应征入伍、申请自费出国等原因需中途休学,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并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区级(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学生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则应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试读。

  1.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包括夏季学期)。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试读学生自试读学期起的一年试读期(包括夏季学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该年(包括夏季学期)内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5.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4.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6.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实际居住时间的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四十条 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免试直升为本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离校三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交还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2.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3.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4.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5.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六节条款执行;

  6.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为了实行因材施教,对学生分类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学校教书育人工作,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

  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1. 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2.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3.凡上学期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同学中列前10%的学生,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系)申请本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经学院(系)批准后获得免考勤许可证。获得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办理课程免考勤,第二周各学院(系)将免考勤学生汇总表交教务处行政科备案。获免考勤学生须在第二周将免考勤许可证交任课老师确认。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问题的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各项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公共卫生;团结互助,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可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未经社区管理部批准,外人不得留宿。走读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

  第二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就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同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或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根据当年度关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有关通知,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各学院、系组织评审,报校团委批准。“市优秀学生”和“市优秀学生干部”应从“校优秀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六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按《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规定》,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经各学院、系组织评审,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市优秀毕业生”应在“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全面成才,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名单应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按《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毕业时,每个学生都需进行学习成绩和违纪情况鉴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学院就该生的学分修读情况、重修记录、违纪处分记录等情况出具鉴证意见。如用人单位要求政审,学校有权将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纪记录通报用人单位。

  需进沪工作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其进沪工作的资格由该委员会决定。

  第七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8月17日起施行。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_最新大学生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04-05

最新输血管理制度_最新输血管理制度规定04-04

最新管理制度04-22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_最新宿舍管理制度范本04-04

最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02-04

材料管理制度最新12-13

最新酒店管理制度04-18

最新仓库管理制度01-23

卫生管理制度最新03-11

模具管理制度最新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