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制定规范的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其考核办法、预警管理、安全问责及其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督促和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取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排查及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监督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
(五)检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六)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并检查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协调和管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二)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四)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六)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登高架设、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现场处置方案,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并将查验情况建档备存;
(三)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或者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
(四)督促、协调和解决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同为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和提供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
(三)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的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警示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研究;
(四)落实人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八)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分析通报安全形势、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安全生产预警和问责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依法监督管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六)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法对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三)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五)建立行业或者管辖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确定本部门、本领域内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把关和监督检查;
(七)制定行业或者管辖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并组织演练;
(八)按规定统计和上报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学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和任务;
(四)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
(五)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在作出调整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实施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实施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通过信息通报等适当的方式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执法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共享执法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内容相同的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布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增加对不良记录者的监督检查频次。有关不良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抄送有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1至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者在规定时限未实现安全达标的;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自然灾害处置方案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1至2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0月1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
1、 生产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席,主管生产与设备的副总经理任副主席,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主席兼安委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生产部、设备部、诊断部、行政部、后勤部设有安全员,形成公司、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网络,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的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规程,由安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4、 生产车间、工程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设备安全管理规程,同时落实班组负责人。
5、 物控部负责原辅包材库、成品库、危险品应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管理,质量检验部、诊断部负责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
6、 各部门员工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由所在部门会同质量保证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7、 每位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员工在操作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和强令冒险的指示,有权拒绝执行。
8、 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 车间用酸、碱的岗位操作时要注意劳动保护,防止灼伤。
10、 车间安全通道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11、 严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域,确有必要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有有效的防范措施。
12、 各部门消防实施管理应按消防管理条例规定内容执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对不合格的及时更换或检修。
13、 安全设施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14、 严禁员工擅自动用非本岗位的设备,严禁擅自拆卸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时,特别是电路故障,必须由维修工或维修电工处理。
15、 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须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16、 进入配电室作业或维修电路故障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
17、 各部门、岗位安全员要随时检查辖区内生产安全情况,每一位员工都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未解除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18、 设备维修工要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有记录。
19、 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对全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包括各车间动力设备、压力容器、配电设施、蒸汽管道等,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维护情况和管道的严密性,并召开安全分析会,对发现问题限定负责人及时处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对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进行交流和相互交流。
20、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现场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组织员工有序疏散,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人或其他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事故未经过处理不放过。
22、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02-03
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最新03-11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4-12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2-18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23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24
(经典)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篇11-27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最新06-21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集合)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