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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_价格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9 22:37: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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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_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应制定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价格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价格管理制度_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价格管理制度篇1

  1.定价策略

  (l)企业的定价权限

  ①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②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的收费标准。

  ②对经济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商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④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在定价过程中,要考虑下列因素:

  A.国家的方针政策。

  B.商品价值大小。

  C.市场供求变化。

  D.货币价值变化等。

  (2)商品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②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③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④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⑤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3)物价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码标价制度。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便于顾客挑选商品。明码标价,要做到有货有价,有价有签,标签美观,字迹清楚,一目了然。标签的内容要完整,标签的颜色要醒目有别。实行一物一签制,货签对位。对标签要加强管理,标签的填写、更换、销毁都应由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标签上没有物价员名章无效。对于失落、错放、看不清的标签要及时纠正、更换。

  ②价格通知制度。

  价格通知是企业物价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抓好。

  价格通知制度就是将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个执行价格的单位,包括新经营商品的价格通知、价格调整通知和错价更正通知。价格通知单是传达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工具,直接关系到价格的准确性,也关系到价格的机密性。

  ③物价工作联系制度。

  物价工作联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时,同有关单位和地区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及时交换价格资料的制度。

  ④价格登记制度。

  价格登记就是把企业经营的全部商品的价格进行系统的记录,建立价格登记簿和物价卡片。价格登记,是检查物价的依据,所以要及时、准确、完整,便于长期保存。在登记簿和卡片上应写明下列内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牌号、计价单位、进货价格、批发价格、批零差率、地区差率、定价和调价日期、批准单位等。

  ⑤物价监督和检查制度。

  物价监督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国家监督就是通过各级物价机构、银行、财政、工商行政和税务部门从各个侧面对物价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就是群众团体、人民代表、消费者以及社会舆论对物价进行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就是企业内部在价格联系中互相监督。物价检查,一般是指物价检查部门或物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价和调价工作。

  2.物价管理权限

  (l)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加强物价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政策观念、业务水平和依法经商的自觉性。

  (2)正确执行商品价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审批商品或服务收费的价格,检查、监督基层物价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价格差错,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

  (3)认真做好物价统计工作,搞好重点商品价格信息的积累,建立商品价格信息资料,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经营服务。

  (4)对重点商品和招商商品的价格,实行宏观控制,限定综合差率,审批价格。

  (5)凡新上岗的物价员,审批价格由中心经营部负责。半年后视工作情况,下放审批价格权。

  (6)按照权限审批处理价格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一种商品),由各专业部门主管经理审批,交市场经营部备案。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在500元—3000元之间的(一种商品),由中心经营部主管部长审批。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超过3000元的(一种商品),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处理超利商品。对超过保本期、保利期,确属需要削价处理的商品每月月底,由物价员会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价格,处理价格不低于商品进价的,由公司主管业务经理负责审批,交公司经营部备案;处理价格低于商品进价的,上报公司经营部,由公司经营部主管部长视全公司经营情况酌情审批;对一种商品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物价管理的基本要求

  (l)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代销、展销商品)都要使用商品编号,按企业计算机管理要求,根据商品种类进行统一编号,并逐步实施商品条形码。企业所有业务环节凡涉及商品编号的(商品购进、定价、调价、削价处理、标价签、出人库、盘点等)所用票据,均使用统一编号。

  (2)凡商品定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商品定价原则:根据市场行情、价格信息、企业经营情况,坚持勤进快销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凡特殊商品定价(化妆品、家用电器、食品、黄金、皮鞋等)需要持有质量检测证件的,物价员必须验证定价,证件不全,不予定价。

  (3)制作物价台账。物价台账是企业审查价格,实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其范围包括:经营、兼营、批发、展销、试销、加工。必须做到有货有账,以账审价。根据专业公司新价通知单,自采商品定价单,进货票和进货合同,物价台账登载内容:包括产地、编号、品名、规格、等级、单位、进价、单价税额。企业专职物价员要全面、完整、连贯、准确登记,同时存人计算机对应管理。

  (4)商品的价格调整,必须以上级供货单位下达的调价通知单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号、品名、规格、等级、价格和调整时间执行。商品需要调整价格时,由各专业物价员会同有关业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调价依据、库存情况、资金周转率等,提出调价意见,填制《商品价格调整计划表》,由市场经营部审批。调整价格前,专职物价员按调价内容更改物价台账,须在执行前一天,通知营业部兼职物价员,填制新价签,并盖章。调价商品在执行前一天业务终了后盘点,填制《商品变价报告单》,报物价员审核盖章,部门做进销存日报表转财会做账。调价通知单建立存档制度,由物价员统一保管。

  (5)凡柜台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在商品同部位设置商品标价签,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商品标价签应注明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位、产地、等级、零售价,标价签由物价员审核盖章后方能使用。属于试销商品和处理商品应注明“试销”或“处理”字样。填写商品标价签应做到整齐、美观、准确、清楚,所用文字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简化汉字,零售价格要盖阿拉伯数字戳。

  (6)价格检查:商品的零售价格,以及服务收费标准(包括生产配件、加工费率、毛利率、产品质量等)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定价、调价和处理商品现象。是否正确执行明码标价和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商品质价是否相符,有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的问题。

  (7)价格信息:为使价格触角更加灵敏,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必须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价格信息来源于各方经营信息和国家有关行业信息反馈,其基础工作是采价。企业经营部每周要组织各部门专职物价员进行一次半日采价,主要对某类商品或一段时间内价格波动大的商品、季节性商品、销售畅旺的商品等,进行类比分析,并做较详细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采价商品的名称、零售价、所到单位名称。采价后物价员需对价格动态进行分析,计算出与本中心的价格差,提出参考变价意见,报各部门经理室和中心经营部(专职物价员留存一份),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

  (8)物价纪律:

  ①企业员工都必须遵守物价纪律,不准泄露物价机密,不准越权擅自定价、调价,不准早调、迟调、漏调商品价格。由物价员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定价,其他人员无权定价。

  ②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杜绝以次顶好、掺杂使假、少斤短尺等变相涨价的做法。

  ③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公开出售,不准私留私分。

  价格管理制度篇2

  1.定价策略

  企业和商场的定价权限:

  ①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②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的收费标准。

  ③对经济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商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④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在定价过程中,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商品价值大小。

  (三)市场供求变化。

  (四)货币价值变化等。

  2.商品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商场在价格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①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②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③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④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⑤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3.物价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码标价制度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便于顾客挑选商品。明码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标签美观,字迹清楚。标签的内容要完整,标签的颜色要醒目有别。对标签要加强管理,标签的填写、更换、销毁都应由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标签上没有物价员名章无效。对于失落、错放、看不清的标签要及时纠正、更换。

  ②价格通知制度

  价格通知是商场物价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抓好。

  价格通知制度就是将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个执行价格的单位,包括新经营商品的价格通知、价格调整通知和错价更正通知。价格通知单是传达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工具,直接关系到价格的准确性,也关系到价格的机密性。

  ③物价工作联系制度

  物价工作联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时,同有关单位和地区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及时交换价格资料的制度。

  ④价格登记制度

  价格登记就是把本商场经营的全部商品和价格进行系统的记录,建立价格登记簿和物价卡片。价格登记,是检查物价的依据,所以要及时、准确、完整,便于长期保存。在登记簿和卡片上应写明下列内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牌号、计价单位、进货价格、批发价格、批零差率、地区差率、定价和调价日期、批准单位等。

  ⑤物价监督和检查制度

  物价监督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国家监督,是指通过各级物价机构、银行、财政、工商行政和税务部门从各个侧面对物价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就是群众团体、人民代表、消费者以社会舆论对物价进行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就是企业和商场内部在价格联系中互相监督。

  物价检查,一般是指物价检查部门或物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价和调价工作。

  4.物价管理权限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加强物价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政策观念、业务水平和依法经商的自觉性。 (2)认真正确执行商品价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审批商品或服务收费的价格,检查、监督基层物价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价格差错,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

  (3)认真做好物价统计工作,搞好重点商品价格信息的积累,建立商品价格信息资讯,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4)对重点商品和招商(引厂进场、店)商品的价格,实行宏观控制,限定综合差率,审批价格。

  (5)凡新上岗的物价员,审批价格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半年后视工作情况,下放审批价格权。

  (6)按照权限审批处理价格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一种商品),由各专业商场主管经理审批,交市场经营部备案。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在500—3000元之间的(一种商品),由市场经营部主管部长审批。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超过3000元的(一种商品)由商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处理超利商品。对超过保本保利期,确属需要削价处理的.商品每月月底,由物价员会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价格,处理价格不低于商品进价的,由各商场主管业务经理负责审批,交市场经营部备案;处理价格低于商品进价的,上报市场经营部,由市场经营部主管部长视全商场经营情况酌情审批;对一种商品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上报商场总经理审批。

  5.物价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场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代销,展销商品)都要使用商品编号,按商场计算机管理要求,根据商品种类进行统一编号,并逐步实施商品条形码。各商场所有业务环节凡涉及商品编号的(商品购进、定价、调价、削价处理、标价签、出入库、销售、盘点等)所用票据,均使用统一编号。

  (2)凡商品定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行情、价格信息、企业经营情况,坚持勤进快销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价格。

  (3)制作物价台账。物价台账是企业审查价格,实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其范围包括:经营、兼营、批发、展销、试销、加工。必须做到有货有账,以账审价。

  根据专业公司新价通知单,自采商品定价单,进货票和进货合同,物价台账登载内容:包括产地、编号、品名、规格、等级、单位、进价、单价税额、零售价。各商场专职物价员要全面、完整、连贯、准确登记,同时存入计算机对应管理。 (4)商品的价格调整,必须以上级供货单位下达的调价通知单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号、品名、规格、等级、价格和调整时间执行。商品需要调整价格时,由各专业商场物价员会同有关业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调价依据,库存情况,资金周转率等,提出调价意见,填制《商品价格调整计划表》,由市场经营部审批。调整价格前,专职物价员按调价内容更改物价台账,须在执行前一天,通知营业部兼职物价员,填制新价签,并盖章。调价商品在执行前一天业务终了后盘点,填制《商品变价报告单》,报物价员审核盖章,部门做进销存日报表转财会注册。调价通知单建立存档制度,由物价员统一保管。

  (5)凡柜台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在商品同部位设置商品标价签,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商品标价签应注明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位、产地、等级、零售价,标价签由物价员审核盖章后方能使用。属于试销商品和处理商品应注明“试销”或“处理”字样。填写商品标价签应做到整齐、美观、准确、清楚,所用文字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简化汉字,零售价格要盖阿拉伯数字戳。

  (6)价格检查:商品的零售价格,以及服务收费标准(包括生产配件、加工费率、毛利率、产品质量等)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定价、调价和处理商品现象。是否正确执行明码标价和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商品质价是否相符、有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的问题。

  价格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

  (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

  (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

  第九条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直接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统一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负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定价由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依法自主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或者行业平均成本,参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不适宜的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价格管理目录。

  价格管理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经营者改善管理,实现技术进步和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其合法利润。

  第三章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实行阶段性价格保护;建立主要食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价格风险和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物价总水平或者某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时,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规定期限内对经营者定价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以下平抑物价的行政措施:

  (一)规定在提价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二)规定经营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以上行政措施,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当公开。

  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价格秘密和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协商。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不得利用其所占据的市场优势,实行价格垄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核等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者公务活动,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收费。

  第二十条各类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定价时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实行诚实、公平、公正交易和信用服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建立定价调价、削价优惠、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价格管理人员。

  经营者应当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的采集、审验等管理工作,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认真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意见,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

  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及其他与该商品的价格构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准确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不得有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用工用料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购货发票或者服务票据为条件降低价格。

  第二十四条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本市公布实施反暴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时,其标价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认定的这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收费水平的合理幅度。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平。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

  第四章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戴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有权向价格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予受理,并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条新闻舆论单位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干预措施,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市场的主办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款所列,凡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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