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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住宿管理规定(精选11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旅客住宿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 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 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 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 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 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 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2
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七、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配合楼层对客房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床头箱及接线盒、门铃、灯具、衣柜灯及其开关、房间插座、插头等;
2、每半年检查吊花灯和组合等花灯、灯具和水晶玻璃物品等是否牢固可靠;
3、餐厅厨房和职工厨房电器设备,除分工包干责任制中规定由责任人每月进行维护保养外,每年由维修班安排两次安全检查,包括开关、插座、设备的接线是否坚固,接零保护线是否可靠,线路否完整。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3
一、服务宗旨
娲皇宫景区游客中心服务宗旨:以人为本、游客至上、服务第一。
二、服务质量标准
1、服务态度
(1)主动:服务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拖延。做到“腿勤、嘴勤、手勤、眼勤”。
(2)耐心:繁忙之中不急不躁,对事情不推诿,不怕麻烦,对客
人在游览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答复和解决。
(3)周到:关心老弱病残,一视同仁,妥贴细致。
(4)热情:面带微笑,自然适度,亲切和蔼,稳重端庄,落落大方。
2、工作纪律
(1)自觉爱护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2)严守工作时间,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
(3)认真执行工作规范,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尊重游客,不向宾客索要小费、回扣和礼物。不刁难、挖苦游客,不与游客争吵。
(5)工作现场不抽烟,不接听移动电话,不吃各类食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3、礼节礼貌
(1)遵守日常交往礼节,称呼与举止恰当。
(2)使用礼貌语言,语气亲切。
(3)应答时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姿态和语气。
(4)回答问题要集中精力,明确清晰,态度诚恳。
4、语言规范
(1)语气语调亲切,热情而不浮躁,音量适中。
(2)接待服务中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使用敬语,无口头语。
(3)不谈论他人隐私,不随便评论他人。
(4)语言表达流畅,内容准确,简明易懂。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4
1、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
2、对工作现场搞好卫生管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3、实行微笑服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工作期间着工作服,仪表端正,注意形象。
5、热情为游客义务咨询,耐心为游客解答难题。
6、积极主动介绍风景区及周边旅游景区。
7、收集旅游消费市场信息,注意了解旅游消费者的心理动态和建议。
8、讲究方法,注意效果避免矛盾,处处时时维护中心的形象。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5
1、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脱岗,不在上班期间吃零食、办私事、说闲话。
2、讲究礼仪规范,做到服装整齐,仪态端庄,举止得体,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周到,亲切和蔼。
3、根据分工,明确责任,按照程序认真完成当日的.工作。严禁工作时间喝酒接待游客,发现一次罚款30元—50元。在游客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重罚,直至解除聘用。
4、讲究个人卫生,讲究办公场所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墙壁干净,窗玻明亮,桌、椅、柜摆放整齐。
5、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时间,处理好值班期间的一切事务,做好值班记录。保障室内安全,秩序良好,公共财物不受损坏,丢失。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6
1、遵守景区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票款清楚, 售票情况记录完整。
2、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签字盖章,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严禁他人代领票据。
3、保管好票据现金及单据,对票据和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
4、售票时,钱票当面点清,唱收唱付时音量清晰适中。服务时坐姿端正、态度和蔼、主动热情解答游客的询问,有问必答,解答游客询问时详细全面。
5、售票员要忠于职责,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班前清扫售票室卫生,保持售票室的整洁,下班后关闭电脑电源。
7、遵守景区上下岗时间,不擅离职守。
8、售票员在工作中要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服务技巧,熟练使用礼貌用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9、所售票据和所收现金,认真清点核对,以防出错,注意识别假币,在验钞设备齐备的'情况下杜绝收到假币,如若收到假币,一律由售票员本人承担。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7
1、影视播放厅要有专人管理,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影视厅须做到防雷、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播放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2、影视厅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景区工作需要,抓好重大节会、黄金周等游客高峰期宣传片的播放工作,并负责收集好景区重大活动预告,提前准备好相关播放光盘。
3、要妥善保管好宣传光盘,按照光盘类别、内容做好归档整理,并按顺序存放。所有光盘要登记上册,做好播放记录,防止丢失和损坏。
4、影视厅管理人员须做好高峰期游客观看宣传片的`组织工作,在播放宣传片时,要求观众排队或按座位有秩序地进行观看,不得拥挤、吵闹,确保影视厅正常秩序。
5、要保持影视厅的环境卫生,定时打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6、影视厅要有防火 、防盗、安全用电等措施。
7、离开影视厅时,要关闭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发生火灾。
七、游客中心设备维护制度
1、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行设施的维护保养,设施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
2、设施管理人员要对公共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
3、部门经理负责对中心内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核检修计划、维保方案及预算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
4、各部室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遇损坏,需及时通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派设备管理员和维修员进行维修。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8
第一条奖励对象
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制度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资金来源及拨付
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本制度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附则
(一)本制度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满后。
(二)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制度。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9
1、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3、景区的发展应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和谐旅游景区,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景区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5、景区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经营。景区应接受所在地旅游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服从旅游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景区应向所在地政府的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经常报告工作,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配合旅游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
6、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旅游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7、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旅游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县级以上旅游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游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2、旅游景区对导游人员及景区内的游乐项目、餐饮、商品等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3、景区的工作人员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10
1总则
1.1景区应制定游客接待程序化文件,明确接待服务的规范及程序。
1.2游客接待服务包括:检票口问讯服务、游客物品(行李和车辆)保管、导游服务及有关表演、安全、景区交通、环境等项服务。
2问讯服务
2.1景区应在检票口等位置设立问讯处,负责游客的咨询服务。
2.2咨询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培训,熟悉景区及相关信息,对于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应明确告诉游客其他的问讯渠道。
2.3咨询人员应掌握的知识至少应包括:
2.3.1景区的基本情况;
2.3.2景区的主要活动及时间;
2.3.3景区内的车船服务,餐饮、购物的有关信息;
2.3.4景区周边情况、酒店及入住标准等。
2.4问讯处应备有当地的.交通旅游地图、当地至全国各地的交通时刻表等,以方便游客查询。
2.5问讯处应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值班。
3游客物品保管
3.1景区在检票口设置游客物品保管室,为游客存放物品。
3.2景区应制定书面的游客物品保管标准,并向游客公布。
3.3根据游客存放的物品,设置必要的保管实施。
3.4对游客物品应准确核对、妥善保管,并形成必要的记录。
4.导游服务
4.1导游服务的对象:
4.1.1散客;
4.1.2旅游团队;
4.1.3贵宾。
4.2导游服务的联络方式:
4.2.1散客的导游服务直接在检票口联络提供;
4.2.2旅游团队的导游服务应进行需求评审。
4.3景区应明确规定导游的上岗资格和服务规范,确保导游服务质量。
4.4贵宾及团队的导游服务,导游员要有相应的记录。
5散客接待
5.1景区的售票员、检票员应热情、快捷地为游客提供入园门票服务及游船等其他票务服务。
5.2景区导游员为要求提供讲解服务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5.3市场管理部员工按规定的时间、场次,为游客提供各类表演及广场演出活动服务。
5.4场务管理部门做好景区卫生、安全工作,维持景区旅游秩序。
5.5景区各岗位员工应按景区服务规范,热情、礼貌地提供服务,满足游客要求,接纳游客建议、抱怨、投诉,并按景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6贵宾接待
6.1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接待计划应经过景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景区办公室下发各有关单位。
6.2景区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
6.3客人到达景区入口,景区领导出面迎接,也可组织适当的演出活动。
6.4景区领导陪同客人进入景区参观,导游员可随同讲解。
6.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接待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6.6如安排植树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6.7如安排题词或赠送礼品活动,由市场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6.8游览结束后,可组织演出活动进行欢送。
6.9整个接待过程应根据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6.10在接待过程中临时增加或取消的参观内容,场务管理部前导人员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
7团体及有特殊要求游客的接待
7.1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团体游客及有特殊要求游客的接待计划,报景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发到相关接待部门。
7.2各部门根据接待计划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做好团体游客和散客的协调工作,避免不安全的事故发生。
7.3场务管理部门应了解有特殊要求客人的特殊服务工作。
8接待档案管理
8.1市场管理部门接待贵宾及团体游客后,应及时填写《贵宾及团体客人接待记录表》
8.2每月5日前,市场管理部门将上月的《贵宾及团体客人接待记录表》上交景区办公室档案室汇总保管、归档。
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篇11
1、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3、景区的发展应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和谐旅游景区,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景区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5、景区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经营。景区应接受所在地旅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服从旅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景区应向所在地政府的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经常报告工作,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配合旅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
6、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旅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7、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旅游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县级以上旅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2、旅游景区对导游人员及景区内的游乐项目、餐饮、商品等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3、景区的工作人员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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