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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时间:2022-04-02 11:33: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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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那么制定了哪些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篇1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 四化” 建设,形成“ 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 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干部管理权限 工作程序

  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和各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决定任免。

  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部门(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查,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区委委托各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4、区委委托各党委管理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纪委委员的任免,任免前报区纪委审查,任免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5、区委委托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按照茅发6号文件执行。

  6、任前审查的干部,应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审查单位呈报干部任免的请示,任免后备案的干部,呈报干部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干部管理权限 有关要求

  1、要严格按照机构和职数配备干部,不得随意自设新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增加职数。

  2、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区委和区委组织部将予以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区委组织部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每年对各单位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篇2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强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1、在规定的班子职数内出现空缺时,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任用中青年干部。

  2、所选拔的人员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3、条件:

  ①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

  ④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8岁以下。

  4、考察考核:对所拟任对象,局党委要组织考察考核,对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新任班子成员一律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在这一年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测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0%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相应的待遇。

  6、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领导班子,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配职数。具体方法为:局党委根据该单位班子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单位召开的“两推一选”会议测评、推选,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在岗人员中的全体党员、班组站队股室以上骨干、退休、退线干部党员代表。测评结果当场公开。测评成绩在末位者,给予免职处理。

  8、局机关干部退线、离岗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9、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正职男年满52岁、女年满50岁,副职男年满50岁、女年满48岁的均退线、离岗休息。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留用1—2年。

  二、科用班子考察民主测评的考察成果

  1、局党委每年至少对局属单位班子进行1—2次考察考核。

  2、考察考核的办法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接触、广泛座谈等。

  3、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

  4、考察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凡考察结果好、局党委意见统一的干部,给予会议表彰、优先提拔使用等奖励;凡民主测评中有5%以上的票数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在25%以上的干部,一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限期改正。

  5、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经认真考察后,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7、对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使单位损失重大的;或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干部,在调整其职务的同时,并由局纪委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

  1、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工作报告会,向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通报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决策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单位财务、重大决策等情况,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努力加强干部自身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1、争当“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力,即吃透两头、科学决策的能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能力;依法办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察民情、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标准兼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学习的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重点是与本单位、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

  3、学习的方式以业余自学为主,组织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为辅。

  4、对运用所学知识促进本职工作效果明显,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职称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5、积极鼓励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等招聘或职称考试。对参加公开考试而调出的人员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制度 篇3

  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是我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激发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便富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我院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全体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服从院党总支的领导和院学工办、团总支的指导。

  二、学生会各部室要在院学工办、团总支和主席团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院学工办、团总支和主席团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事(病)确实不能参加者,本人应提前向团总支或主席团请假,事后补假无效。

  2、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要在学生会全体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3、每学期无故不参加例会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按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4、在隔周一次的学生会例会中无故迟到、早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5、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者(使本部室负责的活动在全校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给予院内通报表扬。

  6、在团总支和主席团布置工作时借故推托,不能较好地履行其职务,不能完成工作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7、本部室负责活动出现失误时,部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对错误认识不够,不能及时改正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

  8、对本职工作敷衍应付,不能认真完成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三、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要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勇于创新,群策群力,共同把我院学生工作搞好。各部室之间要建立竞争和团结意识,对于有所创新,积极协助其他部室工作的给予表扬。

  四、学生干部要以身作责,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各个方面起带头作用(如早操、卫生),对于思想差,违反校规校纪者,加重一级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五、生会(团总支)干部智育成绩原则上应在全班二分之一,否则劝其退出学生会。

  六、学生会干部要在工作中加强团结,相互协调配合,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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