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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 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 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容器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
12、进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在12小时以内向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任何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放射性废物简介
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放射性废物尽管有各种各样,但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①含有放射性物质。它们的放射性不能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消除,只能靠放射性核素自身的衰变而减少。
②射线危害。放射性核素释放出的射线通过物质时发生电离和激发作用,对生物体会引起放射性废物固化处理装置辐射损伤
③热能释放。放射性核素通过衰变放出能量,当废液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较高时,这种能量的释放会导致废液的温度不断上升甚至自行沸腾。
放射性废物的危害包括物理毒性、化学毒性和生物毒性。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有些核素如铀还具有化学毒性,此外,对于混合废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至于生物毒性,仅来自医院的个别废物才可能掺有。物理毒性指的是辐射作用。大剂量照射可出现确定性效应,小剂量照射会出现随机性效应。
放射性废物的危害:
1、放射性物质不仅会影响身体的局部,而且也会影响整个身体,严重的甚至会破坏身体的生活功能导致生命活动停止;
2、放射性物质会破坏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及血液系统,使血管通透性改变,导致出血造成感染;
3、放射性还能损伤遗传物质,能够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人甚至几代人都受到影响。
放射性物质的注意事项:
1、工业中的废气等污染物质,需要根据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注意不要影响到周围人的健康;
2、人类应该学会资源二次利用,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使生态处于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3、当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故时,首先要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将损失减到最小。
放射性污染防治方法:
1、核企业厂址选择在人口密度较低、水文和气象条件有利于废水、废气扩散稀释及地震裂度较低的地区,以保证居民所受辐射量低于世界规定的标准;
2、工艺流程选择和设备选型要考虑废物产生量少并运行安全可靠;
3、废水和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严格控制放射性核素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对浓集的放射性废水,一般要进行固化处理;对放射性强的废物要进行永久贮存处理。
放射性废物遵守原则
原则1保护人类健康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的保护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不仅有毒性的危害,而且有辐射的危害,需要特殊的保护,必须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并且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程度。
原则2保护环境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使放射性废物向环境的释放实际可达到最少,优选的方法是把放射性核素浓集和包容起来,也可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在批准的限值内释放到大气和水体中,也可返回工艺中复用。
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要考虑对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种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响;还要考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天然资源的可用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化学污染或生物天然栖息地变更的影响等
原则3超越国界的保护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考虑超越国界的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可能影响
本原则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在放射性废物正常释放、潜在释放或放射性核素越境转移的各种情况下,放射性废物管理要使对相关国家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国内已经判定的可接受水平
原则4保护后代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
本原则是基于对后代健康的人道考虑。这一目标主要通过采用天然屏障及工程屏障构成的多重屏障体系来实现。此外,应考虑未来人闯入隔离区域的活动或自然活动,可能会对处置设施的隔离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应考虑预测遥远未来的困难性,会造成安全评价的不确定性
原则5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本原则也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享受核能开发利好处的人们应承担管好其产生废物的责任。有些活动的影响可能延续到后代,如废物处置,对处置设施应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控制。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当代人有责任开发术、建立基金体系进行有效控制和计划安排。
原则6纳入国家法律框架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国家应制定法律框架,发有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有明确的分工,审管职能必须与运行职能分离,使放射性废物管理实现独立的审查和监管。
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要涉及许多代人和持续非常长的时间,故现在及将来的情况都应予以考虑,应当确保职责的长持续性和资金满足需求
原则7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放射性废物管理遵从废物最小化原则,即使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和活度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少的原则。通过适当的设计、运行和退役,使放射性废物量和活度两者都尽可能地最小。最小化应贯穿从核设施设计开始到退役终止的全过程;最小化包括减少源项、再循环、再利用,对二次废物和一次废物的处理等。
减少废物量的方法包括:优化管理、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循环使用和复用、采取分类和减容措施,以及优化的运行程序等。
原则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
必须重视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阶段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实施全过程管理。
由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各阶段处于不同时期,且各阶段间都会有相互联系,某个阶段所做出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决定可能会对后续阶段产生影响。因此要正确地识别各阶段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使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得以平衡。例如,全面考虑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核设施的退役,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贮存和处置,整备废及包装与处置环境的兼容,固化体品质符合接受标准和适应处置要求等。
原则9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
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处置场的关闭,都应优先考虑安全问题,包括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影响的措施,尤其要重视公众问题。提供和保持适当水平的防护,限制可能的辐射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整个寿期内,应该有适当的质量保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适当评估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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