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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6 20:55:59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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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消防管理条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 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 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 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 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 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纺织行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

  第十条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八人;

  (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二人;

  (三)配有消防车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五人。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企业,职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职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七条 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 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与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征求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不准接收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堆放物品,保持建筑物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凡采用有火灾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要有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车间内检修机器时,应当采用清洗剂清洗零件。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零部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第三十八条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九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必须用篷布严密遮盖,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操作、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

  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四条 室内外和仓库堆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四十五条 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凡维修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内的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第七章 消防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定期上岗检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

  车间实行周检查;全厂实行月检查;重大节日组织全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消防负责人和消防职能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有条件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有负责人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要求,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火警、火灾事故,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仍按《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五条 凡将本单位的车间、仓库等设施出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出租和承租双方签订消防协议书,作为出租合同附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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