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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代理协议

时间:2022-11-21 07:06:06 代理 我要投稿

海运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海运代理协议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甲方向乙方下委托前,应以乙方的书面报价为准或在委托上注明有关费用;乙方应以自己的书面报价为准接受甲方委托,不得拒单。但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经济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运价突变,应以新运价为准。双方确认后,甲方保证发运,乙方保证舱位.否则甲方按全部运费的70%赔付乙方亏舱费.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费用按双方确认件(本协议附页)确认后生效.费用构成为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基于本协议外临时产生的费用(如海关查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费用实报实销.甲方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关于此票业务的费用(包括运费、杂费)全额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等信息告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协议、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发运货物内,不许夹带海关禁止的物品。否则,因此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避免损失或扩大。

十、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海运代理协议32017-04-26 06:04 | #2楼

甲方: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 西安德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海运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所委托出运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进出境国和转运国法规及政策,且实际出口货物与所申报之内容完全相符。

二、甲方以托单样本作为其委托专用标识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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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货物出运要求的相关单据。

四、风险和责任。

1.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书内容配载货物及缮制单据,但若甲方实际出运的货物与委托书内容不符,造成的一切后风险、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急、更改、电放、到签或预借提单的,甲方需在在船开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正本书面保函,在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才可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与责任均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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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德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承担。

五、费用结算。经甲、乙协商,甲方同意以下列第 二 种方式结算运杂费。

一.票结开票方式:对于票结的客户,乙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将该票货物的对账单给甲方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该票货的发票,甲方付款后,乙方提供海运提单给甲方。

二.贰月结开票方式:对于贰月结开票客户,乙方在每票货物开船后两天内将该票货物的对账单给甲方确认,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账单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甲方确认乙方对账单,甲方应于每票货物船开贰个月内付清乙方开发票上所有费用,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上述二种结算方式下,甲方应付乙方运费累计超过 十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行结清已发生的费用或要求甲方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六、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甲方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影响费用的结算,本协议下的费用不得减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发生的费用,乙方对于因其他纠纷发生拖欠费用情况下进行商谈,并不影响乙方基于本协议主张的任何权利,若甲方拖欠费用,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包括造成的三方的损失)均有甲方承担,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

1. 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全部费用付清。

2. 乙方可以滞留、暂不交付或留臵甲方的货物,提单,核销单,报关单等单据,直至甲方依本协议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支付运费的义务。

3.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4. 可要求承运人通知目的港代理延迟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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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可抗力条款

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暴-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 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30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

甲乙双方同意有关委托的具体手续、责任划分、费用结算等事宜,凡本协议规定的,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十、协议生效及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 年 。协议期满,除非任何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2.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 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 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或委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将双方的操作惯例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每一次委托均有约束力。

6. 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德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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