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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时间:2022-03-23 12:59:50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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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委托人:肖燕霞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甲方与 (以下简称第三人) 因 民间借贷 纠纷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讨第三人所欠甲方债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担任其追讨债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三人拖欠甲方的借款 万元及相应利息,通过调解、和解、调查取证、控告合法进行非诉讼追讨,不包括放弃、变更追讨请求。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甲方与第三人的《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附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纠纷资料和基本线索。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 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纠纷解决进度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向甲方取得代理费;

2、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法律许可的范围实施委托事项;

3、乙方必须认真合法完成代理协议中的各项工作;

4、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汇报查证情况;

5、保守甲方的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全部交给甲方不留任何材料。 1

五、代理费和代理经费

(一)代理费

结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乙方按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代理费,即甲方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乙方按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价值的25%收取代理费。甲方应自收到现金或接受现金等价物变现后三日内交纳代理费。

未收回欠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

(二)代理经费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交通、差旅、办公等追讨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代理经费。

六、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超过协议有效期的,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八、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胁迫等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向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追讨债务,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任何非法行为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拖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3、乙方追讨收回欠款的,必须直接汇入甲方账户或直接交付甲方,乙 2

方无代收欠款的权利。

九、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3 日 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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