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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外包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信用卡业务项下的逾期透支资产催收委托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信用卡透支的持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收透支金额及利息。本协议所称之持卡人系与甲方签订有关信用卡使用协议之人士,担保人系为该持卡人提供担保之人士。
(二)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几项催收方式:
1、电话催收;
2、普通信函催收;
3、律师函催收:.
4、上门催收;
(三)本协议委托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如出现以下特别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同意:
1、持卡人申请减免利息、以物抵债等
2、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法院调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
3、其他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四)追收周期一般为3月(不包含诉讼时间),从甲方向乙方移交催收资料的当天起算。对于特殊的透支卡户,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催收周期时间。
(五)甲、乙双方应安排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对口支持,并应保持密切的联系。
(六)乙方代表甲方对持卡人、担保人发出之文件均须经甲方事先确认。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定期向乙方提供需催收的信用卡逾期透支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联系人(如有)的清单及基本信息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住宅地址、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和前期催收的记录材料,并进行统计造册,注明本息合计金额由乙方签收确认。
(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开展本项工作所需的授权文件,以及应乙方要求提供其他合理的配合工作。
(三)甲方按乙方催回透支本息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四)甲方应及时提供催收户的账户信息,协助乙方查阅和了解催收到帐情况,并且应及时向乙方反馈关于被催收持卡人、担保人的最新信息及处理意见。
(五)甲方应指定专人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协助提供催收工作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确认乙方的工作及回收,记录双方信息往来及结算情况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在甲方认定乙方不能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或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等有损于甲方权益的行为,或出现较多客户投诉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资料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对经办此项业务的人员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包括现场及非现场等检查手段)检查及评估。
(八)根据对乙方的工作业绩考核,安排相应数量的业务;对于安排给乙方的业务量,如乙方无法在追收周期内完成追收的,甲方有权收回追收资料并委托其他合作机构进行追收。
(九)对于单个信用卡委托催收卡户,自交接之日起,乙方在7日之内未进行任何催收动作,或在』卫日之内未收回任何款项的(不包含诉讼时间),甲方有权将该笔信用卡催收撤出合作协议另作处理。连续三包未按要求催收则取消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全面完成代理工作、实现预期代理目标的情形下,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支付代理费用。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其收集、完善有关持卡人、担保人、联系人的信息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
(三)乙方应为本项工作配备合格的、足够的经办人员,并按照甲方信用卡操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操作规程、重要注意事项。应在公司内部制定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密措施,如要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储存客户信息的电脑外部接口均予拆除、对客户资料信息库访问的权限设定等。
(四)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发生法人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乙方必须保证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及不道德的方式催收,同时在催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若在催收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因乙方催收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就损失款项向乙方追偿。
(六)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催收清单的一个追收周期内完成对清单上所列透支客户的催收,并承诺服务覆盖率达到1oo%。一个追收周期为三个月。对于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信用卡帐户除进行电话及信函催收外,必须要提供上门催收服务(客户的联系地址在甲方本地)。对超过三个月(从甲方向乙方移交催收资料的当天起算)仍无还款意向的透支户,乙方应停止对其催收(甲方同意继续催收除外),并将该户的所有资料退还甲方。乙方在上门催收中,应做好电话及上门催收记录,并要求被催收持卡人或其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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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必须加强对追回透支款项的管理。乙方催收人员在催收时,应要求被催收入将透支款本息存入透支信用卡中,不得代收现金和挪用,也不得要求被催收人将透支本息付至乙方或乙方催收人员指定的账户。
(八)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透支卡户全部作尽职追收,并按一户一档建立催收档案,书面记录所采用的具体催收方式和催收过程,并将催收相关资料(如催收过程中的记录、录音资料、信函存根、签收回执等)移交甲方备存。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交回所有客户纸质档案材料、销毁电子资料,并承担协议终止后的保密责任。
(九)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应将所委托催收的逾期信用卡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向甲方反馈,一旦发现有确切证据表明持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发生突变,或者持卡人有恶意拒付银行卡欠款、逃匿债务等行为,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
(十)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交当月催收情况及催收成效报告,分析不良成因,归纳总结出形成不良的透支卡户特征。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事宜转委托给第三方。(十二)在催收过程中,如确认透支户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原因为乙方过去推荐发卡时提供的资料失实,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透支户的透支款项及甲方向责任方追偿而产生的调查处理、公安处理、司法诉讼等追帐费用足额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委托催收方式中包含法务诉讼(乙方为律师事务所)的,乙方还需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对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及时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二)乙方律师应积极主动的按照甲方提出的时间,做好对案件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料整理工作和法律文书代理工作,并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进行资产保全。
(三)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案件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律师应在委托诉讼之日起的十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诉讼风险,乙方律师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其决定是否起诉。
(五)签收法院判决后,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须上诉,乙方律师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其决定是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对法院判决后仍不按约定还款的逾期客户,乙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满后20日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报告甲方。
(七)如在申请强制执行后6个月内未能收回任何财产,乙方应将案件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办法提交甲方,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申请终止该案件的执行。
(八)乙方拟定的与甲方有关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对外提交。
(九)乙方律师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若因乙方过错、违法行为或消极履行代理义务等,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一)乙方根据本协议收到的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未经过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公布、泄露、交换、出售或允许他人使用,更不能利用相关保密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在未经本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客户资料向协议双方以外的他方公布。
(三)乙方保证参与甲方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恪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其在乙方公司工作期间或转职、离职期间。
(四)乙方因泄露保密信息而损害甲方利益的,除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外,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五)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具有永久性,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信用卡持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纠纷,使甲方有关债权丧失诉讼时效,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行使和处分甲方实体或程序性权益)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文件损毁,灭失、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三)乙方超越甲方授权范围,擅自对外作出承诺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四)甲方对乙方超越权限所造成的侵权不负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不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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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支付标准:
甲方委托乙方催收信用卡透支客户,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1、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和长城国际卡的基准服务费率:透支天数90天以下(含90天),服务费用按收回欠款本息的 %计算;透支天数在90-180天之间(含180天),服务费用按收回欠款本息的%计算;透支天数在180-360天之间(含360天)服务费用按收回欠款本息的 %计算;透支天数在361天以上,服务费用按收回欠款本息的%计算。
2、按月结算服务费用,如计算当月各逾期阶段回收率未达到基准回收率的,则服务费率将按对应逾期阶段基准服务费率下调相应比例予以计算。各逾期阶段基准回收率为:逾期90天以下(含90天)的,回收率85%;逾期9l一180天之问(含180天)的,回收率65%;逾期181—360天之间(含360天)的,回收率45%;逾期361天以上的,回收率40%。相应服务费率为:90天以下(含90天)%;90-180天之间(含180天)%;180-360天(含360天)%;361天以上%。各逾期阶段具体下调比例为:90天以下(含90天)下调 %;90-18O天之间(含180天)下调 %;181_360天(含36O天)下调 %;361天以上下调 %。
如连续三个月回收率均未达到各逾期阶段回收率最低标准的,甲方将不予结算催收费用。各逾期阶段回收率最低标准为:逾期90天以下(含90天)的,回收率60%;逾期90-80天之间(含180天)的,回收率30%;逾期180-360天之间(含36O天)的,回收率15%;逾期361天以上的,回收率5%。回收率=还款金额/银行委托通知还款金额*100%。还款金额按一个追收周期(三个月)的还款总额计算。
3、一个追收周期完成后,乙方在催收过程中确认客户有死亡或触犯刑律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甲方的,相应金额可从银行委托通知还款金额中扣减。
4、新增派单分配依据上一追收周期的不良资产回收率进行派单,计算服务费时,一手单按派单当时的逾期天数来认定,二手单按重新派单时逾期天数来认定。
乙方催收的客户将逾期透支本息全部付清或甲方所委托客户已不处于逾期透支状态,即视为乙方对该客户催收成功,甲方对该部分客户按乙方催收后的实际现金回收数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在代理催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服务费用之中,不另行计付。上述所称实际回收现金数额是指乙方代理回收现金数额扣除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等依法应由客户承担而由甲方事先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实际用于偿还逾期透支本息的现金数额。
(二)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每月15日之前结算一次。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提供与甲方所支付金额相等的正式发票给甲方。乙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帐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三)外币透支金额按结算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有关的资料交接及办理费用结算。协议期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和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续约。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壹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所有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本协议附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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