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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卡-通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时间:2022-03-23 10:33:04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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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卡-通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永康奇臻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一卡-通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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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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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账号:

为确定乙方代理甲方金华一卡-通销售业务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签定此协议。

第一条:名词解释

1.1 金华一卡-通:甲方设计并仅限于在甲方平台(http://cankao.gcw818.com)使用的,仅限支持换购甲方虚拟数字产品库存的换购卡,金华一卡-通仅可在甲方换购平台(http://cankao.gcw818.com)使用,不支持任何非甲方的平台使用。本协议规定的金华一卡-通事项包含金华一卡-通经销商联名卡。甲方发行的金华一卡-通实体卡卡背左下角均有印刷甲方公司全称。

1.2 经销商e系统:甲方自行研发并运营的经销商管理平台(http://cankao.gcw818.com), 乙方只有通过经销商e系统与甲进行交易,金华一卡-通的订货、激活、锁卡、退货、查询返点等相关操作,也可以通过经销商e系统订购其已经开通订货的其它游戏官方产品。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 甲乙双方如约定某区域范围为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的,需另签独家代理协议,本协议不予体现。

2.4 甲方对乙方已经付款但未充值部分的金华一卡-通提供全额库保,即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退货。甲方按实际退货部分收取0.2元/张的制卡服务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

3.1.1 甲方负责自身业务平台的运营,有保持http://cankao.gcw818.com系列平台稳定运营的义务,包括http://cankao.gcw818.com系列网站访问速度快、金华一卡-通可换购产品库存充足、金华一卡-通可换购产品全面广泛。

3.1.2 甲方有义务针对用户提供24小时的咨询和投诉解答服务,包括24小时电话客服、24小时企业QQ客服、24小时订单投诉服务;甲方对乙方提供24小时客服绿色通道以保证乙方的投诉内容可以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3.1.3 甲方有义务对金华一卡-通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控制低价卡出现。

3.1.4 甲方有义务保证已经激活的金华一卡-通可以正常充值,不得无正当原因进行金华一卡-通的封停、充值IP的封停、减扣经销商已产生的返点金额的行为(正当原因是指卡丢失封停、被封停IP进行黑客功击等合法原因)。

3.1.5 甲方有义务保证经销商一卡-通系统数据报表的真实性。

3.2 甲方的权利

3.2.1 甲方有权利核查乙方充值各产品的比例,如确定乙方销售的金华一卡-通所充值产品为非正常销售,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此协议,并且要求乙方退货。非正常销售是指,核查期间内乙方所有销售的金华一卡-通50%以上的充值量来自于同一客户,判断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该充值量来自于同一IP、充值量为同一产品、同一台电脑进行充值等。但甲方不得以此为借口进行已激活的金华一卡-通的永久性封停。

3.2.2 甲方有权利对挂机充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乙方自身实施挂机充值或明知下级客户实施挂机充值行为而还出货,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此协议并且将挂机充值单据挂起不予充值。挂机充值是指使用程序机器人软件进行充值(非自然人进行充值)。甲方应有技术实力和有效手段对挂机充值行为进行明确的判断,在对挂机充值单据挂起不予充值前甲方应收集好相关证据,甲方应谨慎行使该权利。

3.2.3 甲方有权利自主定义每种不同充值产品所给乙方充值返点奖励比率,并可根据甲方该产品采购价的变化随时更改返点奖励比率。

3.2.4 甲方有权利自主定义金华一卡-通面值、卡片宣传信息、宣传方式、发行方式。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的义务

4.1.1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并努力提高甲方产品在所在区域的市占有率。

4.1.2 乙方有义务对下级客户进行管理,在经销商e系统中建立下级客户关系,定期监控下级客户充值产品及奖励返点贡献情况,对于非正常销售的客户和采取挂机充值行为的客户不予出货。

4.1.3 乙方重要义务:乙方必须保证所有出售给下级客户的金华一卡-通状态必须为已激活状态,如甲方接到用户或商户购买未激活金华一卡-通投诉,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告或取消充值奖励返点、更改发货付款政策等惩罚性措施。如乙方故意将未激活的金华一卡-通进行销售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

4.2 乙方的权利

4.2.1 乙方有权利自主决定每次进货的时间、数量。

4.2.2 乙方有权利查看所销售金华一卡-通的充值返点情况,了解各产品的充值返点信息。

4.2.3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公司资质、资产情况、人员情况等信用资料进行了解(不涉及公司秘密前提下)乙方提出参观甲方公司时甲方应热情接待。

第五条:金华一卡-通禁止项

5.1 乙方禁止将金华一卡-通上平台销售;

5.2 乙方禁止将金华一卡-通以任何形式的代充。

5.3 乙方禁止将金华一卡-通的卡密产品提出来做库存再次销售或上架到其它平台进行销售。判断违返本条规定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我方核查出来某一张在金华一卡-通系统里销售出去的官方卡在其它平台进行销售、在金华一卡-通系统销售出去的官方卡超过3小时之后来投诉该卡有问题的、多张(5张以上)在金华一卡-通系统销售出去的官方卡由一个人进行的投诉,并且甲方对于在提卡页面明确标明库保时间的游戏官方充值卡不提供超过该时限的库保。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返本协议第 4.1.3 条规定义务, 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此协议,并且甲方有权利依据本条协议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故意销售的未激活金华一卡-通面值总金额的2倍,违约金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并赔偿甲方因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

6.2 如乙方违返本协议第 5.1、5.2、5.3 条规定要求, 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6.3 如乙方因违返本协议第 5.3 条规定要求,提取的卡密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比如卡号密码错误、卡密被使用过)甲方有权利不承担售后服务。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任。“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作为或不作为。鉴于互联网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况;黑客功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本协议下之的服务;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运营商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其它非甲方造成的原因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金华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约定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予以明确。书面合作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优先适用书面合作协议的规定。

9.2 永康奇臻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甲乙双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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