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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与代理报检的区别

时间:2022-03-23 09:52:30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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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与代理报检的区别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6号令);

二、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主要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三、规定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必须由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

2.备案登记申请实行先网上申请,后现场申请的方式;

3.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⑴登陆报检企业管理系统(http://cankao.gcw818.com);

⑵选择“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⑶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不输符号“-”); ⑷选择 “备案登记申请”;

⑸填写单位备案登记信息,“*”的为必输项;完成后点击“申请”完成提交信息; ⑹点击右上角“打印”按纽,打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2.现场申请

申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并携以下申请材料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 ⑴《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⑵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⑶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⑷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3.信息变更

企业如需办理登记的更改,同样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cankao.gcw818.com),经网上申请成功后,打印企业变更申请表,提供变更的证实材料,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检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每年进行二次,每次的申请时间为一个月。

自理报检单位与代理报检单位有何区别电子版2017-04-24 10:34 | #2楼

自理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通过备案登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可以异地报检。而代理报检单位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报检代码,不可异地报检。报检单位是报检主体,报检员是其代理执行人。报检员必须服务于一个报检单位,不是自由人。报检人是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统称。报检单位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

一、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1、进出口权的企业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包装物(含危险品包装物)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8、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9、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和运输单位

10、对进出境动植物及产品进行熏蒸、消毒对服务的单位

11、集装箱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报检的单位

二、权利:

1、报检权

2、对商检的如期履职、出证的请求权。

3、复议、复验权

4、保密请求权

5、(对商检工)监督权

三、义务:

1、如实申报

2、对报检员的管理义务

3、及时、正确申报义务

4、货物批次管理义务;

5、协助商检义务;

6、缴纳费用的义务

四、变更备案。

登记信息只要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变更。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必须重新核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代理报检单位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初审、实施行政许可、发证,而核准则是质检总局的权利,代理报检单位不能异地报检。

二、资格条件:法人 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10名以上(含)持证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5日内到直属局办理变更; 每年3月31日前年度审核,否则暂停报检资格。

四、权利:

1、核准区域内的申报资格全

2、报检权

3、(对商检)的如期履职、出证请求权

4、复验权

5、保密请求权

4、报检地幅度内自主权

五、义务:

1、如实申报

2、提交《委托报检书》

3、及时正确申报的义务

4、协助商检及时领证义务

5、配合调查义务

6、对报检员的管理义务。

六、责任:

1、保密责任

2、交费并如实追索责任

3、伪造、买卖或盗窃单证的,取消注册登记与报检资格,并行政处罚

4、因违反规定被暂停或取消报检资格而产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自行解决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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