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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一、的内容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
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申请内容不进行限制。
一级警示内容:
1、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
2、登记时承诺补正材料的;
3、登记中涉及其它企业需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4、因破产或解散已进入清算程序的;
5、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
6、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承诺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
7、所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且未尽清算义务的;
8、对消费者申诉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
二级警示为部分约束性警示,登记机关根据警示的内容对企业登记申请的部分内容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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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警示内容:
1、应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企业部分股权,限制其股权变更和减少注册资本的;
2、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限制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暂缓通过年检的;
3、应主管(主办)部门或股东会要求,限制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暂缓通过年检的;
4、年检被定为B级,限制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的;
5、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章程(合同)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
6、企业因股东股权质押的,经申请限制其变更股权。 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申请内容全部进行限制,以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级警示内容:
1、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超过法定期限的;
2、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注销,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3、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未申请变更登记办理的;
4、营业期限届满,逾期未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5、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未申 -2-
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6、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
7、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
8、检查中查无下落的;
9、逾期未申报年检的;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的;
11、因涉案或涉及诉讼,相关部门要求冻结协查的;
12、股东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已注销,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其隶属分支机构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的实施
企业的警示实行“谁录入、谁解除”的原则。警示制度的使用与管辖,依照同级各职能机构的职责确定。一级警示1—3项由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负责;二级警示第6项由合同监管部门负责;一级警示4—7项、二级警示1—5项和三级警示由企业监管、外资监管、私营个体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一级警示第8项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三级警示第6项由相关部门、机构依据职能分工实施。
一级警示可授权部门经办人直接实施;二、三级警示的实施, -3-
应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其它部门可提请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警示。警示实施时,部门负责人认为须报局长审批的,应及时上报局长审批。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在登记中发现企业有三级警示第6项的,应书面将企业要办理的登记事项通知上警示部门,上警示部门审查后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临时解除警示,通知登记注册部门予以办理。
基层工商所(分局)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有三级警示4—8项行为的,经所长(分局长)批准,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管理;警示内容已改正或消除的,报所长(分局长)批准,解除警示。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一级警示5—7项,二级警示第4、5项和三级警示第1、4、9、10、12、13项由软件自动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生成警示。警示内容已改正或消除的,除二级警示第4项由软件自动解除外,其余手工解除。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录入或解除企业登记管理警示,不得擅自向市场主体发布上述有关信息,违者将按照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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