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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及措施
1、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薄,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程序:
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
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1、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2、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3、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4、履行相关的手续。
五、本制度自2017年1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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