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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名词解释

时间:2023-03-23 14:44:50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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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名词解释

1、 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

2、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 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把物业管理师加入收藏夹!

7、 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 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 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 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 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5、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6、 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17、 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18、 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19、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0、 业主公约——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合约的性质,是由业主承诺的,是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21、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的物业管理。

2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23、 管理费用——是指维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的不间断管理,维持物业共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的费用。

24、 业主临时公约——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所准备销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约文本。

25、 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26、 物业管理招标——是指物业所有人通过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过程。

27、 物业管理投标——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开拓业务,依据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写标书,并向招标单位递交应聘申请书和标书,参加物业管理竞标,以求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物业管理权的过程。

28、 协议方式——又称谈判方式或者指定方式,是指由招标单位直接选择一家或者几家物业管理企业,与之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29、 物业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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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房屋等。

31、 物业的承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向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的过程。

32、 物业管理用房——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33、 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34、 物业服务成本——指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取得的利润。

35、 物业使用人——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6、 装饰装修——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37、 专项维修资金——过去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38、 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实施的侵害了物业管理法规所组控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9、 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40、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

41、 罚款——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金钱给付义务。P174

42、 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者开发者,其通过投资开发,取得建设项目的所有权。

4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资格。

44、 挪用——指将专项维修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物业管理常用名词解释2017-04-09 09:55 | #2楼

新建住宅小区:

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住宅小区管理:

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及整治。

物业管理:

是指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构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护的一系列管理和服务活动。

产权人:

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

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

物业管理公约:

是指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投入使用后,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的维修、使用、管理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维修基金: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共用部位:

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备设施: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特约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标准化的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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