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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改革措施

时间:2023-05-19 10:09:50 王娟 措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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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改革措施

  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祥地,从最初实行的有限的疾病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德国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管理也合并在医疗保险的管理中)、失业保险、事故保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德国社会保障改革措施,欢迎大家阅读。

  背景

  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甚至较为落后的德国,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思想、政治背景的。

  1、社会经济背景:机器化大生产的工业社会与经济飞跃发展。

  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极大增强了德意志民族的自信心,也直接催生了德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端。

  2、思想背景:新历史学派及天主教会思想的影响。

  3、政治背景:工人运动、俾斯麦的内外政策

  其他因素:德国劳工部及“两德”的统一

  发展历程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839-1881年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由宗教界和社会团体兴办的慈善事业,它是从自由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出发兴办的。第二阶段是1881-1957年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德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但由于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直比较低。第三阶段是1957-1976年的大发展时期。经过1957年和1969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德国进入了世界“福利国家”的行列。第四阶段。由于70年代经济衰退,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政府不得不从政策上加以调整。第五阶段是“两德”统一后,原东德经济体制与西德接轨,政府采取某些过渡性措施,逐渐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内容

  德国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照顾五个方面。在此着重介绍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照顾。

  (一)养老金保险

  养老金保险在德国的社会保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整个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中所占基金最多、保险金支出最大的部分。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各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除军人以外的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义务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大类型,义务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体部分。义务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

  (三)社会照顾

  社会照顾分为直接照顾和间接照顾两个方面。直接照顾是社会照顾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母亲保护和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内容;间接照顾主要是指国家利用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一些税收的办法给予照顾。

  存在问题

  然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德国最近三年公共赤字超过欧盟稳定和增长公约的规定,其主要原因就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减少,但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支出却大幅增加。

  二)职工的负担日益加重。德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者的增加以及生产者的减少,使社会保险费率逐年上升,职工收入相对减少,对劳动者的热情和消费起了抑制作用。

  三)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德国社会保障的层次较高,涉及领域广泛,一名失业工人可以得到原工资53%~67%不等的失业救济。加上住房、小孩抚养等补助以及免交税款,一些失业工人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超过低收入者的收入。结果有一部分失业者宁可在家闲着,也不愿从事低收入的工作,造成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

  2.社会保障以高税收为基础

  3.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在福利体系中发挥较强作用

  4.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加管理

  5.德国社会保障人才素质较高。

  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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