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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16:58:54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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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根据“4.7”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安明电20172号)精神,市安委会决定从4月7日起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推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

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为上海世博会、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的成功举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民航、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部署精神,安排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农业机械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特别是对保障“四体会”顺利召开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消防检查,以及打击“三合一”和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7.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大检查以企业自查为主,对企业各岗位、工序和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市、县(区、开发区)组织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抽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若干督查组随机对各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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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从4月7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一)企业自查(4月7日至4月27日)。各类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

(二)县区级政府检查(4月27日至5月17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县

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以及直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市安委会督查(5月17日至5月27日)。市安委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市安委办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具体、抓落实,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深入安全生产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认真细致地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和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严厉、依法从快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安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程序,落实检查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隐患治理的工作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要把隐患治理贯穿大检查始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

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五落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检查走形式、走过场,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失职、渎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四)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5月23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537757,传真电话:3537756。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检查 通知

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7-03-14 08:01 | #2楼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太仓港港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我省也发生了多起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1月11日,“苏灌渔11515”渔船在射阳港港口近海作业时倾覆,造成11人失踪。3月19日,沿海高速大丰段发生一起死亡9人、受伤11人的交通事故。4月2日,南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一施工中的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混凝土顶棚垮塌,造成8人被埋,截止4月2日下午5时,事故造成6人死亡。我市今年以来,部分领域事故也呈同比上升态势,形势严峻。这些事故暴露出了当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省安委会和《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苏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环沪护城河”安保专项行动,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各部门依法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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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安委会主任周伟强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朱国强,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华仁杰担任,成员由市安委

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四、检查内容

(一)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方面

各级公安交巡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高速公路上下客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等六类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交巡警、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单位及车辆的安全检查,特别是长途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厂包车、校车、大型工程车辆等的运输单位、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管理、考核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巡警部门严格校车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检查,认真督促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市交通、公安交巡警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加强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市容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在用在建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本辖区各类桥梁的全面排查。

(二)建设施工安全方面

各级住建、交通、市容市政部门要突出对轨道交通、火车站改造工程、平江、金阊和沧浪新城等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检查,要突出对建设工地的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以及密闭空间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开展工程施工人员住房、施工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

各级基层政府和住建、市容市政等部门要继续组织对小型建筑工程以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检查,排查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打击非法建设,杜绝监管盲区。

(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方面

各级公安消防、文广、体育、贸易、教育、旅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类商场、市场、客运车站、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浴室、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当地居委会(社区)、安监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清理和查处“群住屋”、“三合一”,以及将废弃、停用厂房、库

房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居住用房的现象。

(四)化工等高危企业安全方面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查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违规试制新产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以及非法出租生产场所,供他人进行生产、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安监部门要组织对已关闭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遗留和废弃的厂房、库房的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储存设施、管道、容器中是否有遗弃或残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各级安监、卫生等部门要组织对电子类企业使用有毒有害有机溶剂情况的检查,严查在无尘车间等密闭空间未经申报和检测、违规使用有毒有机溶剂的现象。

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和治理特种设备的各类事故隐患。

(五)城镇燃气及钢瓶安全方面

各级住建部门要牵头检查各管道燃气企业压力管道是否按规定设臵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管道或侵入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建设致地形改变后燃气管道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

各级交通、公安、工商、市容市政部门要配合住建部门查处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成为流动供应站、为无证供应站换送气瓶、带气瓶过夜、未按协议线路运输、无证供应瓶装液化、未按协议定点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市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对燃气钢瓶管理的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和违规修理、翻新、挖补、焊接钢瓶等行为。

(六)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方面

各级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业、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保障措施以及船舶、驾驶人员的检查,对到达法定报废年限的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对不满足噪音、环保、消防、救生等国家标准的船舶,不得签发适航证书。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客运码头的安全条件检查,严查客船、旅游船在未经批准的码头及其他水域停靠或上、下客现象。

五、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采取企业自查、

政府督查、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以及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隐患,要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4月30日前,各企业要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2.部门检查督查阶段。4月30日前,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对辖区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本级政府、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5月上旬,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领域)进行专业检查和督查,同时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3.政府督查阶段。5月中旬前,各市(区)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完成对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调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5月中旬,苏州市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督查组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带队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落实带队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检查,扎实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各地、各部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非法违法问题严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类企业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深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近期,各地要重点做好危化品生产、储运环节的安全检查及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强化电子类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有机溶剂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三)狠抓源头,规范行为。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以及重点在建项目,要对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企业、项目的设计建设源头查起,检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施工是否符合规程,审查是否符合程序、生产是否合法合规;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强化执法,务求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销号;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期限、责任、资金和措施,并加强督导;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严格落实跟踪治理和安全监护责任;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安监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对因自查、检查敷衍塞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检查的工作总结,请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检查 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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