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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校区、各部门:
根据辽教发[2003]8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2003年10月10日前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资格证的教师。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本次规定的范围,2003年10月10日前已取得教师职务资格的,申请人可申请认定与教师职务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即:
1、具有幼儿园教师职务资格或者小学教师职务资格并在幼儿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具有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在中、小学任教的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在中等专业学校任教的可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在高校任教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必须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而且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第
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合格学历。
(三)其它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取得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试讲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校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定于10月25日进行测试,测试一般采用试讲和答辩的方式,试讲和答辩题目由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拟定。申请人提前一小时抽取试讲和答辩题目(不少于三个题目,申请人任选其一),试讲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试讲结束后,将书面教案一并交专家组。
3.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
对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上述条件可不作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只能申请《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一种教师资格。已取得一种教师资格,现因学历提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动等原因,可以根据条件申请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新毕业人员由原学校鉴定、调入人员由人事处鉴定)
6、非师范教育类人员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合格证(高校教师为岗前培训合格证);
7、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四、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240元,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等;按规定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的,每人每次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120元。教师资格认定工本费每证6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1.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
2.200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由3人组成。
六、各单位请将教师资格认定名单及个人材料于10月21日之前交人事处。
人事处
2003年10月10日
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2017-03-13 20:53 | #2楼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结合国家当前教师资格认定政策改革及我区实际情况,从2017年起,我区将全面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考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二、考试范围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及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三、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两个方面。
(一)教育理论考试,共分两大类。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含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论。
(二)教学技能考试。
主要评定申请人运用教育理论实施课堂教学的能力。通过
说课、讲课等形式,评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组织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
四、考试权限
(一)教育理论考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二)教学技能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应届毕业生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的,应在毕业当年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按照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类别的考试权限,在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加考试。
五、考试时间
结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秋季两季各进行一次,其中理论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及8月的第四个星期六。教学技能考试时间由负责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六、考试经费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均应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考试
权限,把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抓实、抓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师 资格 考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6日印发 校对:覃艳娟 录入:覃艳娟 排版:陈丽芳(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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