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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教育部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时间:2022-03-16 10:59:11 贷款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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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教育部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中国银行与教育部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贰万肆仟圆整(大写) ¥24000.00(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108 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7.05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7—2017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第14 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甲方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当甲方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时,自复学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恢复贴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本人全额支付。

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二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第一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2. 第二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3. 第三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4. 第四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5. 第五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6. 第六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7. 第七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8. 第八 学年,学费人民币 ¥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 元,生活费人民币 \ 元。

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以《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准。《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偿还本金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月或按季度偿还贷款本金。甲方毕业离校60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具体事宜由甲方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审批,其结果应在还款协议中给予明确。如甲方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则甲方应自毕业后的第25 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展期贷款,自展期结束日起进入还款期。

三、甲方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受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应允许有条件的甲方提前偿还贷款,但甲方必须提前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

二、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时,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所在院系: 攻读专业: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甲方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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