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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受赔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丙方(确认见证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根据深圳市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规定,以及甲、丙双方签订的《xx-xxx-xx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径口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迁补偿范围
根据政府部门委托的深圳市勘察测绘部门出具并经乙方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拆迁范围内属于合法建造的永久性房屋均计入补偿面积,其余房屋附属物或临时建筑另行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合法建造的永久性建筑系指经依法批准用于办公、商业、教育、住宅等功能的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的房屋;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物系指铁皮房、木板房、砖墙铁皮顶房、阁楼以及果树、杂树等。
深圳市勘察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统计确认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
1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状态
1. 乙方是经丙方确认的拥有径口村房屋产权的业主,乙方被拆迁房屋包括如下类型:
A、老屋:位于号,建筑面积为㎡,房屋共有人为 。上述房屋(□有,□无)房屋所有权证,(□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B、集资房(村集体建筑):位于号,建筑面积为㎡,房屋共有人为 。上述房屋(□有,□无)房屋所有权证,(□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C、原村民一户一幢宅基地砼结构楼房:位于号,建筑面积为 ㎡,其中超过190㎡不足480㎡部分的面积为 ㎡,超过480㎡部分的面积为 ㎡,房屋共有人为 。上述房屋(□有,□无)房屋所有权证,(□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2. 乙方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其身份及房屋产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资料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如乙方房屋有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给甲方,并填写办理房产证及/或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委托书,由甲方送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 拆迁补偿方式
1.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采用产权置换补偿方式予以回迁安置。
2. 对于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第七条的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四条 回迁安置办法及标准
1. 回迁安置办法:原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具体实施方案以丙方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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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甲方负责在改造范围内建设新的高层住宅楼供乙方回迁安置,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的产权置换方式置换新房。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法定房屋面积丈量测绘机构依法测绘丈量的竣工面积为准。
3.集资房按建筑面积1:1的标准置换补偿新房,即1㎡集资房置换补偿1㎡新房,总计应补偿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为 ㎡。
4.老屋按建筑面积1:1.5的标准置换新房,即 1㎡老屋置换补偿1.5㎡新房,总计应补偿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为 ㎡。
5. 原村民一户一幢砼结构楼房每栋按480㎡建筑面积置换新房,回迁安置房面积共计: 480 ㎡;另外以190㎡为基准,超过190㎡不足480㎡的部分按/㎡给予乙方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仟 佰拾元整,该货币补偿款于乙方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甲方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乙方原村民一户一幢砼结构楼房除自住的外,其余共34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
7、乙方老屋、集资房的回迁安置房按照元/㎡的标准给予装修,共计 平方米。
8. 乙方应得回迁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可通过选择不同户型组合实现,户型组合应当控制在最接近的面积,总面积差异不得超过10平方米,在甲方可以通过户型组合实现最接近回迁安置面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提出更高的面积要求或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的要求。
9.若甲方交付的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按如下标准分段处理:
(1)差异在3㎡以内(含3㎡)的,甲乙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2)差异在3㎡以上5㎡以内(含5㎡)的,超出3㎡部分由乙方按2500元/㎡补偿给甲方;如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按2500元/㎡补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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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异在5㎡以上10㎡以内(含10㎡)的,超出5㎡部分由乙方按5500元/㎡补偿给甲方;如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按5500元/㎡补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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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异在10㎡以上的,如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按本项目公开开盘销售时的平均价格补偿给甲方。
10. 因面积差异而需支付的补偿款,由双方在回迁安置房交付入伙时一次性结清。
第五条 过渡安置期限
过渡安置期限从本村所有被拆迁户搬迁完毕,甲方下发拆迁通知书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回迁安置房之日止,甲方承诺建设周期的过渡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2个月。若乙方逾期办理回迁安置房接收手续的,则计算至甲方通知乙方接收回迁安置房期限届满之日(下同)。
第六条 过渡安置费标准
在甲方承诺支付的过渡安置期限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原村民一户一幢砼结构楼房,每户140㎡部分面积按6000元/月标准,剩余面积按照每月26元/㎡的标准。老屋、集资房按照每月26元/㎡的标准。
第七条 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1.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青苗等,甲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及具体金额见甲、乙、丙三方签名及盖章确认的附件2《房屋拆迁补偿统计确认表》。
2. 乙方被拆迁的砼结构楼房、集资房的装修费用,甲方以货币形式按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装修补偿。若乙方不需要评估的,则甲方按照28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见附件2《房屋拆迁补偿统计确认表》第 部分。
3. 乙方两次搬迁(迁出被拆迁房屋和今后迁入安置房)的搬迁费用,由甲方按照砼结构楼房每户6000元、集资房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八条 过渡安置费及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1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2个月过渡安置费,乙方3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甲方10天内,甲方一次性补足乙方24个
月的过渡安置费,自乙方搬迁完毕并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的第25个月开始,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过渡安置费计 元,直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回迁安置房之日止。若过渡安置期限超过32个月的,则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部分第4项的约定领取过渡安置费。甲方所支付给乙方过渡安置费的起算时间是从乙方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
2.乙方签定本协议后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予甲方,甲方在所有被拆迁户搬迁完毕同时下发拆迁通知书起10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第七条约定的各项补偿费用。
第九条 回迁安置房交楼质量和标准:
1. 回迁安置房的建筑质量按照深圳市建设(住宅)局制定的《普通商品房住宅质量标准》执行。
2. 回迁安置房的交楼标准如下:
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磁砖,墙面为乳胶漆
厨房地面、墙面为磁砖,配工作台面
洗手间地面、墙面为磁砖,配厕位、洗手盆、水龙头
第十条 回迁安置房的确定方式
甲方应当遵循相对集中的原则,将应交付给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尽量安排在2幢高层住宅楼内,并首先由丙方代表所有被拆迁户选择栋、层和户型,然后再由丙方负责组织全体被拆迁户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乙方的回迁安置房具体位置。如两幢高层住宅不能满足全体被拆迁户安置需要的,则由丙方在甲方指定的最邻近的栋、层内选择层、户型安置给乙方。
第十一条 回迁安置房的登记办证
乙方接收回迁安置房后 10 日内,应当填写完成该房产转移登记的委托书交予甲方,并全力配合甲方提交登记办证所需的各项资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代理办证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代理办证。若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证费用可以减免的,则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以双方名义共同向政府部门申请减免,部分不
能减免的费用由甲方补足。回迁安置房办证的登记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登记。
第十二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义务和责任
1.按时支付过渡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协助乙方做好过渡安置工作。
2.本协议书签订后,自乙方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甲方之日起,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物业及一切附着物,并负责完成被拆除房屋的拆除工作。
3.甲方应保证改造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乙方顺利回迁安置,保证自全体被拆迁户搬迁完毕并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叁拾贰个月(32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建设,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并向乙方发出书面回迁通知。
4.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回迁安置房不能按时交付的,交付时间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回迁安置房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交付时间延期在6个月以内(包括6个月)的,视为甲方正常的建设周期,不算违约,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仍旧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过渡安置费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领取过渡安置费。交付时间延期在6个月以上的,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过渡安置费月标准的3倍向乙方支付超过6个月以上月份的过渡安置费。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90天)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拆除,同时领取约定的过渡安置费。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暂停支付过渡安置费,逾期搬迁超过7日以上的,每超过一日,应当按照每日1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过渡安置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处理房屋搬迁事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2.签署并提供办理被拆迁房屋及/或土地使用权产权的注销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协助甲方办理乙方被拆迁房屋及/或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3.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施径口村改造项目。
4. 乙方迁出时应保持被拆迁房屋及各项附属物的原有状态,同时应结清水、电、燃气、电讯等各项费用(附水电等各项费用的报停或转移清单),并经双方核实。乙方不得对房屋构件、内外装修、附属物、门、窗、防盗门、防盗网、水、电设施等自行拆除,如乙方擅自拆除,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过渡安置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按被拆除物的市场旧物价格计算)。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用于签订本协议所需的证件均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6.乙方保证其为本协议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及各项附属物唯一的权利人(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约定存在共有人的除外),保证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被拆迁的房屋、临时建筑及各项附属物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后三十日内,解除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被拆迁房屋的抵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地址为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书面联系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方贰份,政府相关部门合计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书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件
1. 深圳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2. 《房屋拆迁补偿统计确认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丙方(见证方):
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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