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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书
安丰镇安东村民委员会 甲
立协议双方: (以下简称 方)
安丰镇安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乙
为加快土地流转规模化推进速度,加快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甲方将所属一、三组通榆河西侧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 该地块面积及坐落:该地块位于通榆河西侧一、三组交界处,总面积56.1亩,具体四址为:东至通榆河,西至排沟,南至生产路,北至刘加成鱼棚。
二、 按照国家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乙方对承包的土地实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标准每年每亩补偿1500元,计人民币84150元,在当年12月底前与甲方结清。
三、 此协议暂订十年,即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0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遇国家,集镇建设征用,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四、 甲方需做好承包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约定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安丰镇安东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安丰镇安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盖章)
见证单位:东台市安丰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盖章)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书2017-02-09 08:24 | #2楼
甲方:
乙方:
双主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何家地(赵冬生和谢东林房屋修建过后剩余面积)和2棵核桃树永久转让给甲方,该土地为原王德林转让给赖国民所有,前为龚保生土地,左为谢东林土地,右为周建荣土地,后为刘珍梅土地。
二、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50000元(伍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土地和核桃树的补偿金,以后的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三、双方应明确该土地相邻的边界,确定清楚。
四、今后不管有任何的新政策出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或增加补偿资金。
五、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若有反悔均负一切连带责任,赔付对方土地值的十倍。
甲方:
乙方:
2017年 月 日
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书2017-02-09 08:24 | #3楼
甲方: (签字)身份证号: (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地号 的承包土地 m2的土地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交付买断补偿金。地块四至:东 西 南 北 。
二、甲方保证转让土地的真实性及面积。因土地权属不明确、面积不足、界线不清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予以双倍补偿金补偿给乙方。
三、甲方选择房屋补偿:每平方米土地价值 元/建筑造价/m2,折合房屋 m2,乙方建成后交付给甲方(具体房屋、门市、住宅、车库价格参照土地转让补偿方案)。
甲方选择现金补偿:每平方米土地价格 元,合计土地补偿金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甲方单方撕毁协议,应付双倍补偿金给乙方。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须经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转让权属后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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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一份。
甲方: (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
代理人:
村委会意见:
(签字)身份证号: (签字) (签章)
2017年 2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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