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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协议书
甲方:广西自治区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来宾市兴宾区 乡(镇) 村 组
为解决广西自治区桂来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以下简 称“桂来高速五标”)施工临时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 就甲方征用桂来高速五标项目临时用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供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地块位置及面积
甲方所征乙方的土地位于宾市兴 乡(镇) 村 组 ,面积共计 亩(以项目部 实地调查、丈量核实登记的土地面积为准,见本协议附件《临时 用地明细表》)。
第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起始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用地期限以土地复垦后把土地交还给农户(乙方)的时间为准。土地超期使用按本协议第三 条、第四条给予补偿。
第三条 补偿的标准和金额
(一) 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每年 元/亩全部包干进行补偿, 其中包括临时占用旱地、林地、牧草地费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费用等。其他任何有关费用已包含在上述补偿标准中,项目部不
再另行补偿。(补偿标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调整)
(二) 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为 元/亩/年x 亩=¥ 元(大写金额: 元整)
在土地使用前,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并一次性付清上述补偿费用,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 加用地相关费用。
第三条 超期用地补偿
甲方超期使用土地的,按实际超期时间给予补偿,临时用地 超期6 个月但不满12 个月的,按一年补偿费进行补偿;不满6 月的,按半年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即 元/亩/半年)。
第四条 土地复垦
经双方协商,甲方在使用后应对土地进行平整后方能交付乙 方,复垦后自然减少的面积,按永久征地并按来政办发
[2017]256 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条 附则
1、乙方应在甲方付款2天内将上述土地移交甲方管理和使用。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进行商议解决,商议所形成的意见做为本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亲笔签名、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复垦后土地并结清相关价款后自行终止。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村执一份。
甲方: 广西自治区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农户: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临时用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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