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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分配及家庭析产协议书
甲方:付秀艳,贺飞飞、吴家琪
乙方:吴家波(吴斯平之子) 男、17周岁,
丙方:杜达会(吴斯平之母)代理人:吴斯明
付秀艳和吴斯平2017年登记结婚,婚前吴斯平和前妻生育吴家波,付秀艳和前夫生育贺飞飞,2017年共同生育吴家琪。吴斯平于2012年9月14日意外死亡,由付秀艳代表处理事件已经完结,各类赔偿费已经赔偿到位。经甲乙及丙方代理人吴斯明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吴斯平死亡补偿费分配及全部家庭财产析产协议内容如下:
一、鉴于吴家波已满17周岁,自2011年在西安从事电梯安装工作,依法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现早已独立生活,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壹拾柒万元,做为乙方应分得生父吴斯平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费用,及吴斯平生前全部财产中乙方应继承的全部份额。
二、甲方一次性给付丙方现金叁万元,做为丙方应分得其子吴斯平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费用,及吴斯平生前全部财产中丙方应继承的全部份额。
三、乙、丙两方合计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和财产份额二十万后,剩余部分的吴斯平的补偿费,及家庭现有全部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概予乙丙双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丙两方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和财产份额后不得再以任何
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财产请求,任何对吴斯平死亡补偿费及生前家庭财产的请求,一律无效。
五、本协议三方签字、乙丙两方收取款项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中间人一份。
甲方: 乙方:
2012年9月20日
(代理人):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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