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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2017-01-22 12:32 | #2楼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设立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审批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
(三)申办者在规定的筹设期内向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四)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申办者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申办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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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办理时限
受理筹设的申请时限: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办者筹设期限: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受理正式设立申请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2017-01-22 12:34 | #3楼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
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 实地考察
4月上旬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
9月下旬
10月上旬
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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