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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
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开标前5日同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一)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投诉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四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被投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书后,应及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复核报告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投诉处理结论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由招标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诉自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处理造成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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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按我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计算并预付。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复核费用由招标人或委托的编制人承担。同时,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省以往有关招标控制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2017-01-16 16:46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
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
(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
(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
(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相关事项。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所使用的表格可以在《新疆水利网》免费下载,详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备案编号:
注:1、本表基本信息由招标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机构、招标人各执一份。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检查表
审查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定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2017-01-16 16:42 | #3楼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复核单位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抽签方式抽取,并与复核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按规定向复核单位预交全额的复核费用。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未超过±3%的(包括±3%),复核单位退还被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招标控制价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不再调整;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复核单位退还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
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
五、招标人和受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受委托的复核单位应客观、公正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2.备查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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