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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28:2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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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1.0 目的

规范招标管理过程,加强招标控制力度,防止技术资料流失,降低易耗品管理成本。

2.0 适用范围

2.1收取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大型设备或材料,超过50万元的甲分包、甲供料的招标应收取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押金和工本费;低于50万元的分项工程或者小型零星项目只收取图纸押金、工本费;行业垄断或政府指定项目如:供水、供热、燃气、供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人防设施等不适用本办法。

2.2时效范围:自各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招标资料起至定标建议批复止,中标单位至合同签订止。

3.0 定义

3.1投标单位是指经推荐审批程序,能通过本公司资质审查并积极、自愿参加本公司相应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

3.2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单位接收招标文件要约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的款额。

3.3图纸资料押金是指投标单位为参加投标而需要招标单位统一提供图纸等资料,招标结束退回图纸资料后可以返还的款额。

3.4工本费是指投标单位为参加投标而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4.0参考文件

4.1 招标单位推荐办法

4.2 招标文件管理规定

4.3 定标管理办法

5.0 内容

5.1 账户设立与管理

5.1.1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押金、工本费管理。

5.1.2财务部建立台帐,预算部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填写《缴纳投标相关费用/领取招标资料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对收取的收取保证金、押金进行管理,应单独挂往来帐,作为一项债务管理,不纳入日常收支费用,

并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

5.2 收取金额

5.2.1投标保证金按估算标的额的2%-5%收取。

5.2.2图纸资料押金通常按500元收取,重要资料根据情况增加。

5.2.3工本费按200元收取。

5.3核收程序

5.3.1预算部根据确定的招标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收取种类、金额,通知财务部,财务部给交纳单位出具收据,预算部见到收据发放资料,并在《缴纳投标相关费用/领取招标资料登记表》登记,领取人签字。

5.4退返程序

5.4.1招标结束后,预算部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填写《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经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领导签批、投标单位返回所开收据或另开收据、财务部会计签字后由财务部出纳支付,领款人凭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身份证件领款并在《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上签字,《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需并存于招标资料档案内。

5.4.2如果投标单位有违反招标纪律或者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约定的情况,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预算部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在《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中注明扣除事由和金额。

5.4.3不按约定退还图纸资料的,不予返还图纸资料押金,缺失重要图纸资料的按照未退还进行全额扣除。

5.4.4工本费不予返还。

6.0 附录

6.1《缴纳投标相关费用/领取招标资料登记表》

6.2《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

7.0 以上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缴纳投标相关费用/领取招标资料登记表

招标分项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注:(1)投标各单位以上表格签名确认后,表示已收到并同意我公司发出的该项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并遵守相关规则。 (2)以上表格由预算部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牵头组织填写,复印件交由公司财务部备查,原件存于招标资料档案内。

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返审批单

招标分项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注:(1)招投标规则约定投标费用中的工本费不予退返。

(2)以上表格由预算部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牵头组织填写,复印件交由公司财务部备查,原件存于招标资料档案内。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2017-01-16 16:19 | #2楼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原则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公司财务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明确规定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

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3%-5%收取,具体金额根据招标项目进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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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时限、地点和金额。

(二)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进账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三)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电汇、现金等方式提交。收缴时间以保证金进账时间为准。

(四)保证金到账后,由财务处负责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给投标人,收据上应注明投标人信息、投标项目名称、保证金金额。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1页,共3页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或进场开工施工后1个月后,未中标者可凭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到公司财务处申请保证金的退还。

(二)未中标者为单位的,必须由经办人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附件

一)同时提供由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和保证金交款收据,经公司投标组织部门、财务处、督查处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直接将款项以转帐的形式支付到未中标单位指定的帐户。

(三)未中标者为自然人的,由未中标者本人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交款收据,经公司投标组织部门、财务处、督查处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退款给未中标者本人,并由本人出具收条。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收款人必须是投标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付利息。

六、中标和未中标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现场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确认;或经当面询标后确定的中标和未中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询价单上签字确认。

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如中标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手续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组织其他人投标围标、串标、恶意提高总报价或单项报价以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退出等行为的,公司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金额大于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时,中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并由中标者将投标保证金收据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给中标者。

九、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中标者按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后,经公司相关处室确认无异议,在结算时一并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修改亦同。

十一、附件

附件一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5日

第2页,共3页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01-16 16:23 | #3楼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

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 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合招中心

[2015]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

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5]61号)同时废止。局和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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