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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7:43 招标 我要投稿

大学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和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施工和货物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各部门、院系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修缮工程和货物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纳入校内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

(一)基建项目的勘察、施工;

(二)房屋修缮、改造;室内装修、装饰;校园环境建设。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

(一)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大宗货物(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供材料、设备;办公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

主、副食品等)采购。

第四条 凡应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建、修缮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货物采购初步计划已被批准;

(二)基建、修缮工程或者货物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五条 学校负责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为招标办公室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第六条 凡应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必须附有加盖“南京大学招标合同专用章”或者“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南京大学招标领导小组 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查批准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参加学校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四)讨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

和投诉。

南京大学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第八条 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 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查签发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

(三)组织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会议;

(四)规范校内招标投标市场的廉政准入机制;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五)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六)负责对与校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第九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是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或者采购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送学校负责招标的部

门签发备案;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施工质量、完成进度和组织最后验收。

第十条 招标项目评标小组 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一条 下列基建、修缮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

(二)单价(含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

(三)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材图书采购;

(四)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宗货物采购。

第十二条 上述限额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由部门、院系自行组织招标,招标程序、开标评标记录必须报送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凡应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进行申报,填写“校内项目招标申报表”;

(二)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招标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一起,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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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审核;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负责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

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领导小组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负责招标的部门审阅后共同签发。

中标人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必须报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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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金额不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须经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学校复责招标的部门备案;

(二)追加金额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须经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落实增加经费后,再报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各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实施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4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

(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

(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

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

(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部门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并起草招标文件;

(三)凭立项批文(附项目论证报告)和招标文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招标申请;

(四)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所确定的招标方式,与省市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接洽,或直接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或提名潜在投标人;

(五)参与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参与确定投标人;

(六)如需要,负责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负责组织考察小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七)如需要,负责制定标底,会同监察处,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标前,参与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并通知评委;做好保密工作;

(九)负责组织校内开标、评标工作,负责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申请及开标、评标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十)汇总评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十二)根据招标结果批复,会同学校的相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用户的技术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商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参与商务洽谈、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负责审定合同的技术性条款;

(十三)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校规定的最低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间接管理。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工作规定和政府采购要求,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后,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学校有关部门参与过程监督。

职能分属交叉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前,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须将招标项目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标结束后,须将最终结果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学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有序进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审核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第八条 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及代理机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最低采购限额: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大宗物资、教材、图书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附属医院单台(套)设备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和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材料、家具等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论证,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实施。

(二)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需招标的,可跟标。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洽谈并参照前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四)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采购。

(五)对于部分特种物资和贵重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并据此进行评标。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项目中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封装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于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威胁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其金额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一,工程类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无故不到场,照常开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派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分明暗标的先启封暗标,暗标评审结束后再启封明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在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封贴密封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标书。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第三十一条 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专家的选定应依据有关规定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表决权同等。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且与投标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作实质性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否决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重新招标,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会议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基建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定标

(一)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最低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定标,根据各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确定中标人;

(二)最低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和工程采购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将评标委员会结论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研究确定中标人;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100—300万元和工程采购标的在200—1000万元(或基建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之间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确定中标人。

单台(套)设备、材料、大宗物资采购标的在300万元及以上和工程采购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确定中标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

第六章 廉政建设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若与投标人有利害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八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必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44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15]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

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

(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

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处派出,参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为发挥自身优势,招标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

(三)具有行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

(四)需由原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中标人未发生变更。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七)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于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八)应急项目来不及招标。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

(一)按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按商务标编制方式的不同分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费率招标;

(三)按招标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实际招标中通常是上述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高效运作并确保招标质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委托招标的组合应作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应保证3家及其以上入围投标人参与竞标。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至少应保证9家以上(含9家)入围投标人竞标;预估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招标至少应保证5家以上(含5家)入围投标人竞标。

第十三条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应保证邀请3家及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由于工期较紧,为减少前期准备时间,降低前期费用。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预估金额的比例过大、时间过长,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四)需由原多标段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指挥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附件一)。邀请招标时,应发出投标邀请函(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公开招标时,在监察员参与下,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进行实地考察。招标工作组确定考察小组成员,考察小组一般由招标工作组及相关人员组成,与考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考察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资质、类似工程业绩、联系人身份、拟派项目经理身份与业绩、内部制度及管理机制、信誉和获奖等填写《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表》(见附件三),考察小组汇总形成《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含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保证

金等)。

(二)评标办法(主要包含评标程序、评审项目和标准、废标条件等,评审项目和标准应注重造价控制)。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清单及投标报价说明(主要包含清单说明,报价说明和投标最高限价公布时间等)。

(六)投标文件商务标要求(主要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等)。

(七)投标文件技术标要求。

第十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投标保证金方式,其额度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安排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和计价依据,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在开标前三天向所有投标人予以书面公示。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工作组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监察员的监

督下公开进行。开标时间一般应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应做好开标记录 (见附件五),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工作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向评标小组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评标小组成员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活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六)的要求填写评审意见和顺序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家),并签字。

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并记录在案;拒绝在《备案表》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示与定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工作组或学校监察处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七),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及运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应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合同由指挥部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招投标活动形成的各类资料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招标违规违纪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及时查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员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违规投标、代理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学校可取消其代理资格;若造成损失,学校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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