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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29:27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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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招标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核准

(一)投标人少于3人的认定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可持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书面说明以及相应证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核准申请。

(二)住宅规模的认定

住宅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批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依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核准申请。

三、招投标工作的完成时限

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按照下述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1)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的,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2)新建商品住房出售的,应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初始登记前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一般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4)已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一般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

四、关于招标的相关事项

(一)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2)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具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投标

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等;

(3)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5)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等;

(6)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7)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8)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9)悔标的责任;

(10)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11)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三)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也应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 依照前款规定,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

(四)招标项目的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

(2)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五)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同时在上海房地资源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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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五、关于投标的相关事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3)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

(4)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5)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6)投标报价,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7)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8)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关于评标和中标的相关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定

市房地资源局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招标人应从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的3日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保密。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识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负责小区管理、担任小区经理(负责人)六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除上述条件外,评标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评审。

(三)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房地资源局聘任,聘期二年。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纪律。

市房地资源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

(2)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作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评标现场答辩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七)投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规则》(详见附件一)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投标人管理服务业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进行比较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及经察看并予书面记载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八)中标结果的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九)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文件所陈述内容与现场答辩记录内容不一致的,以现场答辩记录为投标人最终确定的内容。

(十)悔标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物业档案材料移交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物业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二)招标费用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和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

(三)前期物业管理以外的招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以外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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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规定的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9月l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2017-01-16 13:18 | #2楼

一、招标筹备

实施主体: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

工作内容:根据《承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完成招标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招标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承德市物业管理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书: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及建筑结构、房屋栋数、户数、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承德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报表》

(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物业管理区域确认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项目,由招标人在“承德房产网”、“承德建设网”或市级以上报刊等公共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驻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三)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及培训、物资采购计划、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开标、评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于开标前1天内,在承德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单位

通知评委在指定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进行评标。

(二)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等;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三)评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八、中标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在15日内返还投标

保证金。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签订合同及中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标备案: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临时管理规约;

(七)、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备案,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出具《承德市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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