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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一、公开招标制度
1、学校的招标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真正做到阳光操作。
2、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长、总务处、财务科、工会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建立严格的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与张贴招标公告相结合。
(2)严格资格审查:查企业资质及企业信誉,查企业业绩等,把信誉差的小企业排除在投标资格线以外。
(3)实施公开投标,现场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中标单位。
(4)凡投标单位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若干。
4、按规范要求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5、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二、质监制度
1、建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
2、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变更须征得项目管理小组同意,报校长批
准,变更及增加工程实施严格的签证制度。
3、实施工程过程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发现质量有问题的或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坚决整改、翻工。
4、学校的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必须严格督促监理的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规范严格、到位、有力度。
5、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管理,遮隐前须经工程管理小组及监理的质量认可。
6、加强对工程各种进材的管理,进材的品牌、质量、价格须经学校工程管理小组同意及验收。
三、审计制度
1、工程审计由财务处牵头,并有财务处确定审计事务所。
2、建设单位把决算报告送达学校后,先由工程管理小组的人员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送交财务处,并与建设单位见面,工程量等有明显误差的则要求建设单位在新的一轮决算中扣除,然后送审计事务所审计。
3、配合审计事务所做好工程量的测量工作。
4、审计事务所工程审计报告送交学校后,由工程管理小组的同志对照合同。签证及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逐项查阅。发现有出入的地方立即与审计事务所沟通并及时处理。
5、审定书下达后须向校长、分管校长汇报,并进行严格的签字制度。审定书须由校长、分管校长及建设工程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为有效。
6、审计结束后,对每一工程的审定情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公示。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01-16 11:1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 1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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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2
第九条 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小组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由领导小组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能打捆招标的要打捆招标,不能打捆招标的可采取向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管 3
理小组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交领导小组备案一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3日前由项目管理小组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小组应派出专职技术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管理小组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项目管理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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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项目管理小组在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款拨付由项目学校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依据立项批复中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后直接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严禁直达项目经理个人账户。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顺序为:1、中标合同内资金;2、经领导小组核准可进入工程决算的报建费用;3、“三通一平”的前期工程费用;4、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的费用;5、附属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资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要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投资经费。鼓励学校通过捐赠、定向援建等多形式
筹措建设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小组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向县教育局、审计部门送审决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报建审批。投资概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项目,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投资概算在
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立项及投资概算报县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有专人负责,工程量签证、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施工记录、资金拨付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准确、详实,并报教育局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学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学校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教育局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舍管护制度,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行业规定执行。县教育局之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分)2017-01-16 11:13 | #3楼
一、招标范围
凡列入学校计划五万元以上工程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按本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工程招标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三、招标原则
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招标程序
1、在完成招标前期工作条件下,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5、向审查合格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7、组成评标委员会。
8、召开评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9、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五、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具体情况,拟定招标方式,报主管院长和招标站批准。
六、对投标单位考察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业绩考察,每个投标单位一般考察两个类似工程项目,其中一个为竣工项目,另一个为在建项目。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要考察其产品质量标准及供货能力,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意见。
七、标底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招标站批准。
八、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接收由投标单位密封的投标书。
九、招标工作应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开标、评标过程应请学校纪检委派员参加。
十、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处理办法
1、不适于实行招标项目包括:
①无法确定标底的项目。
②五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
③不能实行招标项目,如煤气、暖气、电视、电话工程等。 ④对工程进度、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处理办法:
由项目主管部门拟定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基建处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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