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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代理人: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桩基,具体包括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施工蓝图内的工程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约 万元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1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委托人签订合同;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要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证明、设计文件等)。
3、对代理人提供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漏依法应当保密任何信息。
7、承担由于委托人单方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8、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4、代理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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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7、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8、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75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非代理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以完成 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使,违约方承担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 份。 补充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招标代理合作协议2017-01-16 10:04 | #2楼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与甲方合作,以甲方名义在 设立分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 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内享有优先独立代理权。乙方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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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乙方担任,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叁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
第三条、管理费
1、乙方向甲方上交收入(5.6%的税后)的8%为管理费。
2、甲方在乙方经营收入(指标书费和代理费之合计或者造价咨询费)到账三日内返款,并做到乙方应返资金不留用不拒付。当需开发票时,乙方自觉向甲方上交地税为5.6%,另暂扣款为:经营收入(指标书费和代理费之合计或造价咨询费)--(或需返还给乙方的金额)7.6%,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冲帐发票后,即返还该部分暂扣款。
第四条、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4.1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得损坏甲方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如实上报工程业绩,另乙方必须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
4.2如乙方使用甲方人员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时,乙方要向甲方支付费用,支付金额为 造价咨询费的20% 。
4.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的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4.4甲方保证对乙方的业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4.5乙方在招标过程及年检时,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为了便于管理方便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负责上级部门的检查接洽及报审工作。
4.6场外标开标会议室由甲方无偿提供场所支持。
第五条、甲方对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5.1甲方对分公司享有监督、检查权,有权对分公司的经营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如分公司违规经营,甲方有权对分公司停业整顿。
5.2甲方在对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分公司如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乙方代理费,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业务工作无法开展,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七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1未按约定缴纳管理费。
7.1.2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7.1.3作出严重侵害甲方利益或损害甲方信誉、形象之行为。
7.1.4乙方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的。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1不履行合同义务。
7.2.2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八条、合同终止的情形
8.1合同履行完毕。
8.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8.3合同解除。
第九条、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9.1分公司所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
9.2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9.3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承担与分公司有关的债务,则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补充协议终止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合同2017-01-16 10:01 | #3楼
项目编号:XJRE150703
项目名称:西宁市南川片区“一带一路”国际会展商务聚集区 空间发展前期规划研究及城市设计
委 托 人: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
受 托 人: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
编号:XJRE15070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就西宁市南川片区“一带一路”国际会展商务聚集区空间发展前期规划研究及城市设计项目委托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组织招标,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招标代理协议:
一、委托代理内容:
1、西宁市南川片区“一带一路”国际会展商务聚集区空间发展前期规划研究及城市设计的招标代理工作;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
3、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4、组织资格审查,标前会议、开标、评标会议;
5、按排序推荐1-2名为中标侯选单位;
6、其它需要代理方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力:
1、在法律及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行使招标人的权力;
2、甲方有权审阅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3、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5、参与资格预审、开标会。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所需要的资料(主
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资金证明等),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详细阅读与本招标有关的文件,并签字确认;
3、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并共同签署《中标通知书》;
4、招标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费;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施工合同。 甲方的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招标代理业务的无效,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招标代理业务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5、甲方应执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得随意指定中标人。
三、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乙方的权力: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招标代理业务;
2、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3、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权审查招标人的资质;
4、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乙方的义务:
1、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造成的工期顺延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2、由于乙方在招标投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以招标价为基础,依据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应收费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我公司特承诺下浮50%计收。
按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收取。
2、支付时间:以上费用在该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由甲方支付。
3、代理人按国家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退回给投标人。
4、在招标过程中,甲方不给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以上费用待中标通知书签发时一次结清。
5、乙方账户:
全称: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账号:2804 7001 0400 0140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商业巷支行
五、甲、乙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贰份。
八、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终止协议:协议履行完后。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8971432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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