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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出资的合伙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将在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土地和厂房条件具备后一个月内迁入并注册在乙方管辖的杨镇工业开发区。
2) 甲方将其承担的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和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项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业园区进行产业化。
3) 甲方有义务引进其它的“863”项目公司落户乙方工业园区,并配合乙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高新技术园区等有关事项。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合法经营,尽快让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5) 甲方招聘企业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人员。
2、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
2)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的项目产业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厂房,并保证属于北京市规划局批准的工业用地。
3)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协助为甲方获得(前期)不少于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乙方负责落实并保证甲方享受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才引进等等;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返还政策(即: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 在甲方落户乙方工业园区之后,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投资政策,相继解决甲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户籍。
3、 甲乙双方约定:
1)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不少于12亩,人民币9万元/亩,50年使用权;厂房:1500M2,轻钢结构,600元/M2。上述厂房由乙方投资修建,土地与厂房作价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2) 乙方以上述土地和厂房(约200万元)入股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占甲方
公司12%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并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甲方公司董事会,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乙方将12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和1500M2厂房的产权转入甲方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以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手续费由公司承担。5年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的股份按原价回购。
3)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将甲方需要的1500M2厂房建成,并交付甲方使用。
4)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必须做到六通(即:路、电、水、通讯、蒸汽、排污)一平;上述六通一平的费用属于12亩土地面积以外的投资由乙方负责,12亩土地面积以内的投资除了厂房、道路、围墙和岗亭外由甲方负责。
4、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5、不可抗力
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地震、水灾、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社会动-乱、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能,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7、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等长。
2)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8、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合伙投资土地承包合同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南岳荆田村松树组土地流转合伙经营项目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承包荆田村松树组 亩流转土地,承包期限为 年。项目计划总投资为 万元(含土地经营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费 万元),甲方出资资 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甲占投资总额股份 ,乙占投资总额股份 ,丙占投资总额股份 ,日后增资、分红均按此持股比例计算。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应按各自持股股份在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前完成出资。
第三条:土地流转经营合伙期限为年。在合伙期内,合伙人所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单方面处置任何财产。
第四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五条:合伙期限内,盈利按年分红,每年按纯利润收入金额滞留作为项目发展基金,直至项目发展基金达到总投资后不再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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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做到公开透明,农场所有事项实行民-主通过。
第七条: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经营成效,经三方商定对项目经营日常管理进行分工:推选 为合伙理事长(法人代表)。其职责是:
1、对外开展业务,委托订立合同;2、对合伙经营事项进行日常管理;推选 为合伙总经理其职责是:1、管理合伙人的产品(货物)出售、日常生产资料购进,
2、对外协调关系。推选其职责是:1、管理农场日常事务和员工,2、生产计划安排,3、安全生产管理,4、资产管理。
第八条、退伙条件:1、需正当理由经过合伙团体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九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 合伙期满;
(二) 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纠纷及其解决:
1、 自行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司-法-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重要事项说明: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利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团体签订其他有损合伙团体利益的协议。
4、如因发展需要他人入伙,必须经三双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5、鼓励通过个人渠道为项目争取政府惠农扶持资金,凡由个人争取到的项目资金, 由个人支配, 作为项目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人(丙方):
鉴证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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