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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合同

时间:2022-05-18 14:59:35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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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合同

甲方: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

乙方:

为了做好甲方所属基地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就双方责、权、利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基地情况

甲方所属基地座落于昆明市晋城镇火石坡村委会黑龙潭村民小组(黑龙潭)65林班16、19、20、22小班,面积426.3亩。四至界面:东(李从红地埂岭澄江交界)南(大梁子山顶)西(朵把石岭干至梁子)北(岔河交界)。 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地,主要树种为旱冬瓜,林木株数13184株。现甲方在该区域内依法砍伐的坡地上已种植核桃树(成活)约2000棵,现基地有建好的房屋及配备相应的设备、用具(以上具体数量由双方共同确认,其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负责对甲方所种植核桃树的生长管养工作及所属山林的看护,根据甲方需要,在乙方承包期间内若甲方新增依法砍伐坡地种植核桃,则新增部份的核桃树及林下土地也由乙方管理。甲方将所属区域内核桃树林下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种植蔬菜(青花、辣椒),不得种植需搭架等影响核桃树生长的作物。在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土地转租和做其它用途。

二、承包期限

甲方承包给乙方管理的土地期限为五年,从2015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在此期间, 1

所产生的水、电费及乙方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将基地核桃树下土地提供给乙方种植蔬菜,作为乙方为甲方山林看护和核桃树木管养费用,同时每年补助乙方现金40000 元,(大写:肆万元正),该补助金每年年初(1月31日前)和年底(12月31日前)分两次给付。

四、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20000 元押金(大写:贰万元正),该押金作为乙方承包甲方所属区域内树木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金,在承包期内,如因乙方人员偷伐甲方树木或对甲方所移交的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甲方有权将此押金用于冲抵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押金从第一年补助金中扣除,待合同期满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提供所属区域内厨房一间,砖房两间及五间板房和部份设施用具给乙方使用,乙方须予以爱护,如有损坏须及时修缮或购置补充(在本合同签订后,由双方共同确认,其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核桃树种植管理技术资料,不定期请相关种植专业人员现场技术指导,并将不同时段对核桃管养的工作细节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予以实施,共同做好核桃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对核桃树日常管理中所需肥料、药品等物品。

3、在乙方对核桃树的管养过程中,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不同时段 2

核桃树出现的问题予以积极处理,便于乙方管养工作顺利进行,从而确保核桃树的良好生长。

4、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管理费用的兑现依据。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核桃树日常灌水、施肥、除草、施药修剪、涂白、防冻等管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核桃树能够良好生长。

①浇灌:每年不少于五次浇灌,根据当年气候情况及核桃树生长需要及时进行浇灌。

②施肥:根据核桃生长情况每年施肥2--3次。

③松土、除草:要求田间树行无杂草、刺丛及其它灌木丛,每年树行松土不少于两次。

④病虫防害:要求在核桃树生长过程中及时对其根、茎、叶部位进行病虫防害,定期喷药处理,做到早预防、早治疗,保证核桃树良好生长。

⑤修剪:按核桃树栽培规范,春季修剪一次,秋季修剪一次。 ⑥冬季管理:做好冬季树苗防冻和涂白工作,保证次年核桃树的正常生长。

2、乙方须做好与该土地所属村小组的日常沟通联系工作,保证其对核桃树管理和蔬菜种植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甲方所属山林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因乙

方原因造成山林火灾则由乙方全权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须对所管护的山林经常性开展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管护区域内乱砍乱伐、乱挖滥占等行为,保障甲方山林正常秩序。

七、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问题须及时处理,确保用电安全。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要求按章操作,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对所使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对核桃树的日常管养工作,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未按甲方要求实施而导致核桃树生长受损严重的,甲方可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不视为违约。

3、在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核桃树受损,不视为乙方管养责任,由甲方重新购置树苗进行补种,乙方配合甲方完成。

4、在本合同期内,如因一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重新修订本合同条款的,需提前三个月由该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对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规定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金额。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7-01-10 10:42 | #2楼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村委会主任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村委会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 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

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5年足额缴纳两年的2015年--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从2015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 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 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

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 接 单

甲方依照夏镇[2015]土承字01号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之承包地。土地四至已经指示清楚,乙方并无异议同时将土地上的附着物登记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间, 结构,约 平方米;

2.林木 株,其中 树 株, 树 株, 树 株;

3.排碱渠 条,约 米。水渠 条,约 米。

4.其它: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17-01-10 22:29 | #3楼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包方(乙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承包方代表住址: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本集体土地 份 亩,其中:田 亩,土 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地块详见登记表。承包期限从199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乙方只有承包经营权。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发包方(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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